罗某的丈夫和蔡某是普通朋友,因为蔡某承诺的利息可观加之对其信任,罗某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蔡某。同年4月,罗某将现金15万元存入蔡某的银行账户并将另外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蔡某,以上三次合共50万元。蔡某口头说先打钱后再写借条,到现在都没有写。
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未予认定,这是为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仅有转账凭证,罗某主张款项为借款,应探究罗某欠缺借据等书面合同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罗某及丈夫提出其曾向蔡某追写收据,但其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罗某以其与蔡某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蔡某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对此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如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原告罗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又不能证明有借贷合意,所以法院才会作出上述判决。
现实生活中,转账是一种普遍行为,转账的原因多样,包括借款、投资、赔偿、洗钱、赠与等,借款只是一小部分人会发生的行为,如出借人没有留下书面证据,且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款项,则属于未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借款、转账时应该注意什么?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之间往往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条,留下转账凭证较为容易,证明借贷合意却很难。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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