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羁押诉讼案件办理案件周期长问题不容忽视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各职能部门均能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对非羁押诉讼案件,人犯没有被羁押,法律规定期限较长。公诉部门一直存在办案人员较少,案件压力大的实际情况。故多数办案人员往往选择先办理手中嫌疑人被羁押案件,非羁押诉讼案件能拖则拖,把公诉部门能用的时间都用完,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以致非羁押诉讼案件办理周期较羁押案件普遍过长,迟迟不能作出终结性处理。
要解决非羁押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一是要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强化案件台账制度。对每一个非羁押案件的收案日期、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等进行统计,并建立案件到期预警机制,及时提醒案件承办人。同时建立相应的非羁押案件办理考评办法,结合非羁押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考核,促进办案干警对该类案件重视;二是加强非羁押案件外部监督,按照检务公开工作规定,将应该公开的非羁押案件办理时间、承办人等全部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从而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要合理配置公诉干警,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公诉部门工作量相应增大,应加大公诉干警人员配置,加强公诉技能培训,提升公诉工作效率。
二、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甚至外逃,影响诉讼进程
公诉环节因传唤讯问联系不上而不能到案,不得不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延长了审查起诉时间。有些非羁押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犯罪嫌疑人联系不上不到庭被中止审理,案件被退回检察院,诉讼程序“倒流”。四年来,嵩县共有2案3人非羁押诉讼案件因嫌疑人不到庭接受审判,被迫中止审理。
为保证非羁押诉讼案件嫌疑人及时到案,一是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进一步明确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流程,确保非羁押有管理,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任何管理漏洞。二是必须加强相关部门非羁押案件协作机制。嵩县检察院主动汇报,争取政法委支持,制定了《嵩县人民法院、嵩县人民检察院、嵩县公安局办理刑事非羁押诉讼案件实施细则》,对非羁押刑事案件移送、受理、退卷、退回补充侦查、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逮捕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公检法三长联席会、主管领导协调会、责任部门工作会等形式,督促各相关单位共同加强对非羁押诉讼案件的协调管理,推动非羁押诉讼顺利进行,确保了非羁押案件办理效果。
三、审理后需要判处实体刑的非羁押诉讼嫌疑人执行难问题值得重视
采取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在量刑时均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少判刑入狱,但也有部分被告人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被判实体刑需要入狱改造。对这部分被告人入狱的执行由哪一个机关具体负责执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非羁押诉讼的被告人如何传唤到庭接受审讯、实刑判决生效后谁来执行的问题,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法院法警部门或是刑事审判庭负责,导致各地执行情况不同,甚至发生实刑判决后,案犯迟迟不入狱或者冒名顶替入狱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应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进一步明确法院内部相关工作职责,解决非羁押诉讼案件增多后实体判决执行机关模糊问题。二是检察机关要建立跟踪机制,督促做好对非羁押诉讼无故不到案被告人抓捕工作。在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公安机关组织抓捕。在审判环节,由审判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交公安局执行。对法院已做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未抓获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督促抓捕工作。通过跟踪督促,两年来嵩县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抓获外逃非羁押案件嫌疑人3人。如非羁押案件被告人晚某因盗窃案于2010年3月19日起诉至法院,因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无法开庭审理,法院虽然做出了逮捕决定,但公安机关迟迟未将其抓获。经检察机关介入,2011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成功将其抓获,确保案件顺利诉讼。
非羁押诉讼作为一项对社会民生十分有意义的重要举措,它的落实情况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非羁押落实情况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且尽快的找到解决方案,尽早地解决这些问题。完善非羁押诉讼程序,有利于公正、公平的司法的完善,有利于实现司法和谐。因此解决非羁押诉讼落实情况所存在的缺陷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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