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之诉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特点
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如果对现存法律关系缺乏一致认识,变更之诉通常不能成立;
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第三,原告须主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例如夫妻感情破裂;
第四,针对变更之诉的判决通常没有执行性。
二、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比较
1、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执行性,后者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与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
条件
(1)双方当事人对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
(2)新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从而导致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者消灭
三、继承纠纷诉讼请求
1、关于案由
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案件的案由有:二级案由一个:继承纠纷,下设:五个三级案由:(1)法定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其中,法定继承纠纷下设两个四级案由:①转继承纠纷;②代位继承纠纷。
2、关于诉讼请求的写法
传统和通常的写法是: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什么什么遗产(比如位于某地的房屋);对于上述写法,有些法院和法官已经开始挑剔,并要求改为以下表述:(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继承什么什么遗产的几分之几或者相应(所有权)份额。其中括号中内容可略。否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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