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使用立即通知居住地。童工返回原居住地的费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所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允许不满十六周岁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处理不满十六周岁从事童工劳动,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罚款,其中使用童工的单位从重处罚。(三)重复使用童工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以及16岁以下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人员。(四)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患病或者残疾的童工,应当在返回原籍前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一切医疗、生活费用。医疗结束后,经劳动鉴定,根据残疾程度给予残疾抚恤金。童工死亡的,给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和经济补偿。对造成儿童伤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拐骗、虐待、强迫童工冒险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危害童工健康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如何保护残疾童工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但是,禁止雇用童工并不意味着童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除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因使用童工致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童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认定的童工在事故、工伤期间死亡、患病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包括童工死亡、患病的一次性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补偿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至16倍。
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补偿的,残疾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童工的单位不给予补偿的,童工监护人可以先申请女儿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后,用人单位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补偿。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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