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的哥哥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转让给妹妹,目的是让其代自己赡养母亲,双方签下了转让协议。一年后,房产增值,哥哥后悔了―――
哥哥廖大志把自己位于青城山风景区境内的房产赠送给妹妹廖晓玲,代价是妹妹要帮自己代为赡养
老母。可一年之后由于赠送的房产增值,廖大志和妻子反悔了。廖大志以其妻不知赠房事宜及赡养老人义务不能随意转让为由将妹妹廖晓玲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返还先前赠送的房产。今年1月20日,四川都江
堰市法院对这起转让赡养义务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赡养老人的义务可以进行转让,所赠房产不应返还!这起全国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终于尘埃落定。
长子不孝虐待老母
在风景秀丽的青城山后山,居住着一户姓廖的人家。父亲廖茂全,母亲许绍芳,家中还有两儿一女。大儿子廖大志和小儿子廖勇都在家务农,女儿廖晓玲一直在成都打工。在廖茂全夫妻眼里,廖大志虽为长子,可为人有些自私,赶不上小儿子廖勇对父母的孝心。
1997年冬天,70岁的廖茂全和老伴商量起了两人将来的养老问题。经过考虑,他们决定把自己10多年前修建的房屋全部分给两个已经成了家的儿子,由两个儿子赡养他们。在当晚的家庭会议上,各分得了一半房产的两个儿子进行了协商,最终决定由小儿子廖勇供养父亲廖茂全,大儿子廖大志供养老母亲许绍芳。
就在老两口把房子分给儿子后不久,大儿子廖大志和儿媳李成柳搬到成都市温江区安家,他们先前分得的房屋空了下来,一直无人居住。许绍芳也离开老伴,跟着大儿子一家来到距离青城山数十公里的温江生活。
李成柳是一个脾气有些急躁的人,而许绍芳因年老体弱,行动做事都很缓慢。在一起生活没多久,婆媳俩便为琐事争吵不休,而廖大志也有些嫌弃母亲,经常不给母亲好脸色。许绍芳与儿子媳妇一起住了几个月后,便再也不愿意跟着他们过了。
一天晚上,许绍芳忍不住对儿子廖大志和儿媳李成柳说:我还是回青城山住吧,反正你们还有房子空在那里。可廖大志听后,以回去无人照顾她为由,拒绝了母亲的要求。
赠房转让赡养义务
再说在外打工的廖晓玲。自从父母把家里的房产分给她的哥哥和弟弟后,廖晓玲便不时接到母亲许绍芳打来的电话,向她诉说跟着廖大志夫妇一起生活的苦闷,并表达了想回青城山居住的强烈愿望。每次接到母亲的诉苦电话,身为女儿的廖晓玲心里都非常难受。终于有一天,当母亲再次向她哭诉哥嫂不孝时,廖晓玲毅然作出了回家照顾母亲的决定。
廖晓玲找到哥哥廖大志,提出了由自己照顾母亲的要求。廖大志夫妇听后十分高兴,一口应允。由于廖晓玲回家后没有房屋居住,想到自己把烫手的山芋扔给了妹妹,廖大志随即决定把父母分给自己的在青城山后山已经破旧的房屋转让给妹妹。
2001年6月20日,廖大志和妹妹廖晓玲签订了一份特殊的转让协议,协议这样写道:哥哥廖大志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给妹妹廖晓玲,但妹妹廖晓玲必须代为赡养母亲许绍芳。同时,协议还附加了房屋的租用、改建、转让等权利均归妹妹廖晓玲所有,哥哥廖大志无权干涉等条款。
签好协议之后,廖晓玲带着母亲许绍芳搬进了哥哥转让给自己的房子。廖晓玲非常孝顺,把母亲的饮食起居照顾得无微不至。女儿的孝心使年迈的许绍芳充分感到了生活的温暖,邻居们也时常夸许绍芳的福气好。
自从把赡养母亲的义务转让给妹妹廖晓玲后,廖大志和妻子李成柳便再也没有回青城山看望父母,对老人没有尽上半点孝道。
出尔反尔讨要房屋
转眼一年时间过去了,青城山周围搞起了旅游开发,附近的房屋因此增值不少。由于房屋地处青城山风景区,廖晓玲家周围陆陆续续地开起了不少供游客们休闲度假的农家特色店。看到这些农家特色店的生意兴隆,在外打工多年的廖晓玲灵机一动,也产生了把自家房屋改建成农家小店的念头。随后,她开始对房屋进行改建规划,并预定了改建所需的各种建筑材料。
然而,让廖晓玲意想不到的是,2002年6月底她正准备开工改建房屋,听到风声的大哥和嫂子突然怒气冲冲地赶回家来。李成柳愤怒地让工人们马上停工,她当着公公廖茂全和婆婆许绍芳的面对廖晓玲说:这房屋以前是分给你哥哥廖大志的,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们兄妹之间私自进行转让,根本没有征得我这个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因此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廖晓玲被嫂子气得说不出话来:当初签订转让协议时,嫂子明明在场,现在却出尔反尔说自己不知情!更让廖晓玲愤怒的是,自己的哥哥竟也在一旁帮腔编造起谎言来。只见他装出一副有苦难言的样子说:妹妹,你看当初签协议时我说要经过你嫂子同意,可你就是不听接下来,廖大志竟对妹妹反咬一口:你说你要赡养母亲,假如没这房子你还愿意赡养吗?我看你当初就没有安好心,只是想要房子!
被逼急了的廖晓玲对哥哥和嫂子进行了反驳:你们不就是看着房子增值了,心里不平衡吗?你们不就是想把房子要回去吗?想到亲哥哥为了房产竟置亲情于不顾,廖晓玲一边说一边流着眼泪:以前这房子破旧得不像样子,你们不想要了才给的我,给房子时你们还要我代你们赡养母亲
廖晓玲的话还没有说完,哥哥和嫂子又发话了:就算房子能转让,可赡养老人这一法定义务能够转让吗?
双方唇枪舌剑,廖大志和李成柳一门心思想要回房产,而廖晓玲则坚持和哥哥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有法律效应的,而当时嫂子李成柳没提出丝毫异议。
双方争执不休,相持不下。廖晓玲改建房屋开店的计划只得搁浅。
对簿公堂哥嫂败诉
在多次讨要房屋无果的情况下,2003年2月,廖大志一纸诉状将妹妹廖晓玲告上了都江堰市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法院宣告原被告当初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将房屋归还原告。廖大志在诉状中称,当初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存在着无效的因素,其一是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其二是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存在不合法的情况。
都江堰市法院随即受理了这起史无前例的赡养义务转让案。
自从被哥哥告上法庭后,廖晓玲的内心痛苦而矛盾。她知道,哥哥要回房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赡养母亲,而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2003年10月和12月,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廖大志和被告廖晓玲兄妹在法庭上围绕转让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驳。法院经审理后一致认为,原告廖大志在民事诉状中没有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且这份协议也确实能够保障老人晚年有所依靠。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这份协议应属有效协议。根据协议看,原被告所转让的是对老人的供养责任,供养责任是指物质上的赡养义务,而物质性的赡养义务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不会影响老人的权益。
随后,原告廖大志又向法庭提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把房屋转让给妹妹未征得妻子同意,因此这一转让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对于原告的这一说法,法院同样没有进行支持。法官认为,尽管签订协议时,原告廖大志的妻子不知道情况,然而在廖大志把房屋转让给被告之后,其夫妻就没有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基于这一点,法院随后还出示了对原被告母亲许绍芳所进行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证实了廖大志把房屋转让给被告之后,再未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廖大志夫妇对当时的转让行为是共同认可的。
2004年1月20日,都江堰市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作出宣判,法庭驳回了原告廖大志的诉讼请求,指出赡养老人的义务可以进行转让,原告廖大志转让给被告廖晓玲的房产不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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