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的共同不动产份额拖欠,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法院拍卖该不动产,属于对方的份额能否一并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对执行上述问题提出异议的案件。某商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与赵某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但某房地产公司与赵某未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故某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21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赵某名下某小区2套房屋,并将拍卖款96.5万元中的93714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外人蔡先生对上述拍卖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拍卖行中一家为赵先生和赵先生共同所有,另一家为赵先生和其子赵先生共同所有。在没有告知她和孩子的情况下,法院还拍卖了他们所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终止对蔡某所持不动产50%的执行。
法院认定:赵某与蔡某为夫妻。婚后,双方在一个小区买了一套101室和102室的房子。其中,101室的房子由赵某和蔡某合租,102室的房子由赵某和儿子赵某合租。蔡名下还有两家商店。2016年2月15日,蔡先生在法庭上陈述,他和赵先生是夫妻,债务已经发生。他没有逃避责任。他同意法院处分101室的房屋,并同意将房屋拍卖款全部交给一家贸易公司,作为申请的执行人。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与赵某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法院查封、拍卖赵某名下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案房地产归赵某、蔡某股份所有。鉴于该房屋不可分割,且赵某、蔡某有其他房屋居住,法院可在涉案房地产整体拍卖后,扣除属于蔡某的拍卖款份额,其余部分作为执行款处理。由于蔡先生认可法院拍卖涉案财产,并同意将拍卖款全额支付给贸易公司,故法院拍卖涉案财产并将拍卖款支付给贸易公司并无不当,蔡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已建立。因此,裁定依法驳回了蔡某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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