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一方主体特定;贷款期限短标数额大,有担保人;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续贷转贷现象多,贷款被拖欠时间长;《借款担保合同》内容完备,手续齐全。纠纷原因:金融部门贷前审查不严;借款人拒不还款;担保人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无能力偿还。
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
我县共有农业承包合同179497份,其中家庭承包经营合同163383份,招标承包合同16115份。从全县总体上看,随着土地延包政策的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明显减少。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土地承包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将逐步显露,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承包纠纷的多样性。总的看,当前的土地承包纠纷已突破了单纯的“合同纠纷”这一范畴,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大致可做如下归类:
1.机动地纠纷。在土地延包时,绝大多数村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面积的5%以内。但也有极个别村对原超标机动地未做处理,或用于清偿集体的债务,或用这部分土地的承包费抵顶农民应上交的税费。然而,随着税费的减免和种田收益的提高,集体与农户之间的收益分配矛盾便逐步显露,有的甚至引发了承包纠纷。
2.承包权纠纷。主要表现在,一些村在土地延包前,出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动机,以相应的优惠条件,鼓励一部分农户以投标承包的方式在某一地块上种植经济作物,如兴建了葡萄园、棚室、苗木基地等,并已得了较高的收益。随着《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其他农户便开始争取这部分土地的承包权,由于原承包合同未到期,因而引发纠纷。
3.所有权纠纷。主要是在“大包干”前,人民公社对村级土地无偿划拨,用于建校、建厂或其它项目,而在近些年,随着土地的增值,农民惜地情绪的增长,所有权争议偶有发生。
4.承包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发包程序不民主、合同条款不完善、承包指标不合理等方面。
(二)土地承包纠纷的群体性。目前在相当数量的土地承包纠纷中,所表现的并非承包双方的矛盾,也就是说,作为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告方,既不是发包人,又不是承包人,而是第三方即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且往往“原告”众多,极易引发群体信访和上访。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个别村政策落实尚未完全到位,或者是一些村干部在发包过程中不能公正、公开地进行发包,搞暗箱操作,根据亲疏远近确定不同的承包费标准,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性强,农村土地承包不仅涉及承包双方的利益,而且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切身利益。近两年,随着中央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村集体、承包者及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一些矛盾也随之反映到土地承包中来。如我县青甸洼蓄滞洪区的土地,有些村采取招标承包方式,承包收入主要用于为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税费或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而随着税费的减免,广大农民便开始争取这部分土地的承包权,以获取经营收益。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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