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纳入本条例,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发〔2013〕66号)转发给您。请结合以下意见执行。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分析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措施到位,依法有序、公开、公平、优质、高效地进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II。明确管辖范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用工管理工作,(一)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需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和相关监督检查
三、规范许可各地要依法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备案等工作规范,并公布依据、程序、程序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的期限和期限,包括其办公室和网站的情况、所有提交材料的目录、监督电话等。同时,要建立和实施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查询责任制和限时完成制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各地要大力推进网上行政许可公开透明运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开发全省统一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申报、服务查询、服务指导、投诉处理、表格下载等服务,实现网上行政许可全过程,禁止行政许可不在互联网上运行或办理线下、网上登记。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并办理备案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结果,根据管辖范围和《江苏省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号码编制规则》,向批准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核发《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不收取任何费用。《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在全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社会保险统筹区内派遣职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三)在我省境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每年报告劳务派遣工作情况。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每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劳务派遣业务情况。
IV.建立健全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明确要求,行政许可各环节的流程和职责,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台帐,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变更延续、撤销规定,撤销、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稳步有序地推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防止可能出现的“审批管理”、“不管审批”等问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发布行政建议,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指导,劳动保障监管建议或劳动争议仲裁建议,有效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有机结合。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室标明法定许可证、监督机构和监督电话;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认真开展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业务报告的审核,并将核查结果和监督情况记录到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关系守法廉洁档案中
请各地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2013年12月31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司书面报告本实施办法在全区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2014年起,各地应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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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务派遣有那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23江苏劳务派遣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雇主决定使用被派遣工人的辅助工作岗位,经员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平等协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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