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该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异议做出决定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 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全过程
462人看过
-
仲裁员协会 仲裁委员会
265人看过
-
_____仲裁委员会:
215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组成原则
293人看过
-
绍兴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则
291人看过
-
广州仲裁委员会召开仲裁员纪律教育大会
218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
仲裁仲裁委员会如何监督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7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
-
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裁决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28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关健要看双方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双方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应该人提交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无有效仲裁协议的,则只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法院已经受理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由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
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代理人有什么规定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01、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到2名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当事人认为必要,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 2、代理人人数超过2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1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3、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事项和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广州仲裁委员会。已进
-
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吗,法律有哪些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3-11-22律师解答 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满足以下条件的有效:属于衢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当事人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程序满足法定程序;证据真实有效;其他。
-
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的权力区别?天津在线咨询 2021-05-28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