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往返机票,乘坐东方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从法国巴黎到上海,不想随机行李竟在一个多月以后才拿到手,使汤先生不能如期完成工作回到巴黎。返程机票款航空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呢?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支持了原告汤先生要求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机票款人民币3600余元的诉讼请求;并赔偿原告汤先生行李损失人民币1000余元。
2008年7月,原告汤先生在法国巴黎订购了东方航空公司巴黎-上海-巴黎的往返机票,总票款813.77欧元(含各类税费,约合人民币7000余元)。同年9月某日,汤先生如期从巴黎出发,顺利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可是随机的行李却是怎么也等不来,汤先生当即在机场办理了行李报失手续。因为行李始终没有消息,汤先生多次电话联系东航,要求解除返程合同,退还返程机票款。东航则告知诉他必须到订票处办理退票事宜。汤先生觉得不可能为退机票回一次巴黎。同年9月,到了机票上注明的返程日期,因为行李还没有消息,汤先生在上海的事情未办完,所以也没法按原定的日期返回法国巴黎。白白浪费了一半的机票钱款。同年10月下旬,东航终于找到了汤先生的行李,交还给了原告。事隔一个半月多,行李内的一些食品已经变质,还遗失了手机等物品。东航愿意对行李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但对汤先生提出的退还返程机票款的要求不予认可。汤先生便将东航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东航未及时将行李交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要求退还返程机票款并赔偿行李损失2000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因原告是在巴黎购的票,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原告退票应当到原购票地点办理。此外,行李晚到给原告造成的不便是轻微的,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不能返程。愿意按此前的承诺的金额赔偿原告行李损失,但不同意退还返程机票款,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订购机票,双方之间已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原告随机托运的行李遗失,在延误一个多月以后,才将行李交予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行李损失,应予支持。被告延误交付行李已属违约,在机票注明的返程日之前,仍未找到原告的行李,该违约行为较为严重。原告要求退票是合情合理的。通常情况下退票可以到订票处退票,但原告订购的是国际往返机票,不可能为办理退票再飞巴黎。被告作为承运方,应以服务旅客,方便旅客作为自己的责任,而不应当以客人不知晓的内部规定作为拒绝客人退票的理由。本案是被告违约,不同于一般的自愿退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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