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刑法中对于不同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据数额大小进行区分,并且每个罪名的金额基准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有规定的标准。但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不同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据规定的数额大小进行区分。一般来说,在刑法中,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都有量化的标准,但各自罪名的金额基准不一致。例如敲诈勒索罪的“金额较大”以一千元到三千元为起点,“金额巨大”以一万元到三万元为起点。浮动标准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施的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如何确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如何确定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
其次,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程度、诈骗手段的严重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
总之,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并非一个固定数额,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然而,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并非一个固定数额,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但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时,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的刑法规定
109人看过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量刑是怎样的?
188人看过
-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法律特征的规定
83人看过
-
刑法中对巨额数额的规定
457人看过
-
职务犯罪数额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332人看过
-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的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387人看过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凡是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 更多>
-
新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1新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犯罪数额较大是3万元至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数额规定是多少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08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
-
刑法对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数额是怎样规定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11法律分析 生产有毒食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
行贿受贿犯罪数额对向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从犯是如何判刑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3受贿罪、行贿罪都有相应的定罪处罚标准,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
-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是怎样对刑罚的规定的呢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17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