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有哪些不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8:37:33 103 人看过

一、限制期限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般而言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是无期限的,即劳动者在与公司签订保护商业秘密协议后就有义务终身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时在离开公司后也得继续为其保密知道该商业秘密完全被公开或者被认定为不在是商业秘密后劳动者才可以不遵守相应的规定;而竞业禁止则是对劳动者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指最高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关的行业。之所以对劳动者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害怕劳动者与企业形成恶性竞争,有时间限制的原因在于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二、是否支付相应的报酬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没有相应的报酬的,其原因就在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于有些特殊行业而言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进入该行业的基础,当劳动者在选择从事相关行业其后就必须接受该项义务,因而不得因没有给予一定的保密费为由而泄露商业秘密。而竞业禁止则不同,提出竞业禁止要求的企业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原因在于竞业禁止使得劳动者靠原有的技能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这样肯定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而要求要企业给予一定的对价支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保护】关于“竞业禁止补偿费”
    关于“竞业禁止补偿费”实践中,很多人将离职的“保密费”与“竞业禁止补偿费”相混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企业限制职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竞争优势。企业根据《办法》的规定应当支付一定的“补偿费“。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义务。前者是指不得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
    2023-06-08
    460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怎样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3、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一、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有哪些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而竞业禁止主要表现为对
    2023-03-27
    292人看过
  • 竞业禁止合同竞业禁止的事项有哪些
    竞业禁止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的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包括竞业禁止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等等。一、竞业禁止诉讼是民事纠纷,还是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那么,保密义务或竟业禁止就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该条款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签了竞业协议怎么跳槽签了竞业协议跳槽需要满足以下两点:1、原用人单位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跳槽至同行业;2、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竞业协议约定,按月向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才成立。一、竞业协议签订的生效条件具体如下: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
    2023-04-05
    234人看过
  • 如何利用竞业禁止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是指掌握和了解本企业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责任的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约定受到一定时间的择业限制,在该一定时间内,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制度的实质,乃是法律基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权之目的而对雇员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法律根据是什么?现有的规定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研究。与企业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条款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
    2023-06-09
    213人看过
  • 如何设计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解密措施以及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有三个组成部分:(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即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2)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的、受权利人保护的信息。在实践中,它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技术信息。即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的技术方案和数据。(2)商业信息。即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业务计划和业务摘要,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即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方法和经验,如
    2023-05-07
    360人看过
  • 禁止泄露客户商业秘密
    新华社北京电中国证监会16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等进行规范。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证券经纪人可以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这项规定还对证券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做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等。
    2023-06-09
    48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定义及区别分析
    商业秘密和竟业禁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且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并得到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而竟业禁止是指在一定期限或区域内,公司经理、董事或其他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属于本公司范围内的业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竟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且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并得到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竟业禁止,是指在一定期限或区域内,公司经理、董事或其他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属于本公司范围内的业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二者区别如下:1.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竟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2.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竟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 商 业 秘 密 与 竞 业 禁 止 的 区 别商业秘
    2023-09-13
    47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选项A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Y制药公司明知该商业秘密来源违法而使用,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选项B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据此可知,邓某允许Y制药公司使用其掌握的K公司研发的配方的行为,属于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
    2023-05-04
    15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但是保护期限一般不同,商业秘密保护一般止于劳动合同终止时,而竞业禁止期限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最长两年内再终止。一、什么是竞业禁止合同,竞业禁止合同如何适用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2023-04-05
    273人看过
  • 营业秘密与竞业禁止条款实务解析
    约自由等民事法基本原则,以及保护秘密以确保竞争优势之目的性需要,原则上应无不允雇主及受雇人任意订定竞业禁止条款之理。惟在订定竞业禁止约款时,自应本于维护营业秘密之必要目的,在不过度侵害人民生存权及工作权之限度下作适当合理之限制。二、外国立法例任职关系结束后之竞业禁止,法无明文规定,倘契约亦无明文约定,尚难认公司员工离职后有竞业禁止之义务。惟在当事人间有明文约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之场合,其约定之效力如何,颇值探讨。此等竞业禁止约款是否有效,法既无明文规范,则外国立法例当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兹简介如下:(一)德国德国法本无规范劳工离职后竞业禁止契约之明文。但德国联邦劳工法院却以判决例之方式,将德国商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有关对「商人」竞业限制之相关规定适用于劳工[18].德国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如下:1、雇主与受雇人间就雇佣关系终止后,于其产业活动中对受雇人之限制(竞业禁止)合意,必须以书面为之,
    2023-06-07
    140人看过
  • 保密协议不等于竞业禁止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作出的书面约定。其目的就是通过约定使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使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外界知悉,从而保持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竞业限制只是保密协议的一种履行手段。通过竞业限制,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生产某种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漏、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机会,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其作用也仅此而已。除竞业限制外,支付保密费、约定违约金、规定提前通知期、采取脱密措施等,都是保密协议的履行手段,竞业限制只是诸种方式中的一种。虽然如此,竞业限制却是诸多手段中非常重要,也是较为严厉的一种,它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影响最大,除了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外,企业也借此防止自己花大气力培养出来的人才为竞争对手工作。
    2023-06-09
    276人看过
  • 2020企业商业秘密有哪些
    一、企业商业秘密有哪些商业秘密类型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如下:1、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2、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哪些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
    2023-02-25
    201人看过
  •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禁止
    一、案情高某于1999年4月26日受聘到某广告公司任项目部经理,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发布及宣传等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约定:高某在离开某广告公司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与某广告公司业务雷同的企业工作,不得从事与某广告公司曾实施过以及和现行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不得参与他人与某广告公司合作的单位合作相同或类似之项目。某广告公司于2000年4月出版发行了《全国建筑业企业名录》一书,高某参与了该书的编纂工作。2000年4月26日合同到期后,高某未与某广告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随即离开公司。高某与别人合作成立公司编纂出版《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录》。某广告公司于2000年8月31日,以高某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其商业秘密及违反禁止同业竞争为由,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二、评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2023-03-26
    12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一、法定的竞业禁止是什么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
    2023-02-25
    348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有哪些法律是做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8
      1、与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 我国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27
      1、与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区别有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
      1、限制期限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般而言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是无期限的,即劳动者在与公司签订保护商业秘密协议后就有义务终身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时在离开公司后也得继续为其保密知道该商业秘密完全被公开或者被认定为不在是商业秘密后劳动者才可以不遵守相应的规定;而竞业禁止则是对劳动者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指最高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关的行业。之所以对劳动者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害怕劳动者与企业
    •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27
      与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 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怎样才合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