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问题,需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则另一方不得阻挠。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设定抵押需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或应知情况下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
如果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重要的处理决定,那么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第三人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这些决定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按 份 共 有 和 共 同 共 有 的 区 别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两种不同的共有方式。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法律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共有物的管理、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按份共有强调各共有人之间的份额,强调按份共有物的使用、收益以及风险由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来决定;而共同共有则强调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共同决定共有物的使用、收益以及风险的承担。
另外,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法律效力也存在差异。按份共有在法律上具有物权效力,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处分、转让或者继承;而共同共有在法律上不具有物权效力,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以及风险的承担必须共同协商一致。
因此,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共有物的管理、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共有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共有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在于平等协商,尊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按份共有强调份额,共同共有强调共同关系。按份共有具有物权效力,而共同共有不具有物权效力。共有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共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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