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人李老太今年70岁,她这次把她的儿子儿媳告诉法庭是为了孙女的抚养费。我给他们养女儿养了14年,他们一直不闻不问。李老太对法官说。
提起儿子,李老太说了句很操心。他儿子蒋某在1999年就成家,第二年,女儿出生。本以为儿子成家后会收收心、照顾好家庭。可令她没想到的是,孙女出生当年,儿子就犯事被关进监狱,儿媳林某也离家出走了。李老太老伴去世早,自己身体也不好。儿子儿媳一走,她只能独自抚养孙女。
因没有固定工作,李老太平时靠看厕所、打零工的微薄收入和孙女一起过日子。2003年,儿子蒋某刑满释放。当时孙女已4岁,李老太让儿子回家好好过日子。但没想到,儿子还是继续在外面瞎混。2008年又被判刑,直到去年初才出狱。
一转眼,孙女已14岁。14年来,儿子儿媳很少回来看望。即使回家,时间也很短,说不了几句话就走了。而且,两人很少拿钱出来。因此,孙女所有的生活、学习开支均由李老太负担。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李老太感到力不从心,无力继续抚养孙女。于是就将儿子、儿媳起诉到法院,要两人共同支付自己垫付的孙女的抚养费14万元。
法庭上,蒋某表示这个钱自己该付。面对母亲的起诉,蒋某称自己会尽量想办法拿钱出来。但蒋某的妻子则表示,自己其实并没有离家出走。这14年来,自己虽没回家住过,但每年都会探望孩子几次,有时把孩子接出去,也会给些生活费。此外,林某还提出,婆婆提出的抚养费标准太高。
法官在走访中发现,李老太村里邻居都证实,这10多年来,都是李老太独自带大孙女。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且不得随意放弃。蒋某、林某依法应承担起对女儿的抚养、教育责任,可2人都没有尽到责任。而李老太作为孩子的奶奶,在儿子、儿媳均健在且未丧失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并没有抚养孙女的法定义务,而其主张的14万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蒋某林某共同支付李老太14万元。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旬老太打赢中国劳资关系最长退养官司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的75岁老太太刘兰英没有想到,她以75岁高龄创造出了一个中国之最:她打赢了中国劳资关系最长的退养官司。
刘兰英老人的这起官司,在目前中国因劳资关系引发的诸多退养纠纷中,具有一种难能可贵的范例作用。
38岁走进卫生院
1931年6月,刘兰英出生在衡山县。衡山县在湖南省是一个人口不多的小县,但却是人杰地灵的地方,而且又在名震中外的五岳之一的南岳山下。
刘兰英没有选择远嫁,而是嫁到了衡山县师古乡农科村师古组。衡山县师古卫生院就坐落于此。刘兰英没想到自己从此会与师古卫生院结缘。这个缘分来自于刘运桃。1966年,刘运桃从衡阳市卫校毕业后,分到师古卫生院。当时的卫生院人手很紧,刘运桃既要在门诊接诊,还要负责卫生院的杂务——买菜做饭,这样一干就是三年。
到了1969年5月,院方考虑到刘运桃不能再兼职做饭了,便想到找一个人来接下这个杂务。当时院里都没人愿接这个差事,于是院方便决定对外招人,开出的月工资为5元,而且不包吃住。
许多人因为这个工资太低,就没有动这个心思。
家住卫生院不远的刘兰英得知此事后,决定接下这个活。卫生院领导看到刘兰英落落大方,人也还利索,便答应试试。
刘兰英上班之后,大家发现她的厨艺不错,人缘也好,都认可了她。于是院里就正式录用了她。
74岁病退回家
出身农家的刘兰英是个勤快朴实的人,进入师古卫生院后,她依然保持着这份勤快和质朴。在负责为大家搞好伙食外,她还按照院里的安排,开始接手一些清扫工作,乃至以后的洗涤工作。
随着大家工资待遇的变化,刘兰英的工资待遇也开始不断地增加,从5元/月逐渐加至9元/月、30元/月、60元/月、100元/月、150元/月,2002年增加到了300元/月。院里有时发些福利物资,她也可领上一份。
时光在慢慢流逝,刘兰英也开始渐渐融入师古卫生院,除了因为考虑到在医院就餐,得按医院工作人员的就餐标准支付伙食费这一原因,节俭的她要往返于家中食宿之外,她几乎都在卫生院里。因为她做的饭菜可口,人缘又好,1981年,已经50岁的刘兰英并未从卫生院退下来。
在农村人的眼里,一位农妇的退养,似乎只能等到手脚不灵活时的自然退养,因此刘兰英本人也没有想到此时的她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而提出离开卫生院。卫生院也并未要求她退下来。
于是50岁的刘兰英继续在卫生院重复着炒菜做饭、洗洗刷刷的工作。2003年,72岁高龄的刘兰英老人依然很健康,她又揽下了清洗医师护士的工作服及病房被子等工作,每月的工资也涨到了400元。2004年12月,刘兰英的丈夫去世。
相濡以沫的老伴过世,对她的打击很大。以前无论工作多累,回来,还有个可以唠叨的伴。如今三个女儿已远嫁,只留下了她一个人。
从不服老的刘兰英,终于感到自己老了。这种心态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了她的健康。2005年底,刘兰英病倒了,而且出现半中风症状。此时的她不得不放下已经在卫生院执掌37年的锅铲。
退养待遇起纠纷
离开卫生院时,此刻的卫生院已由师古卫生院变更为开云镇卫生院(2006年1月变更)。对于这位老人,开云镇卫生院也体现着一份关怀,在她就医之时,卫生院为她支付了医药费。
从医院返家后,刘兰英开始感到生活的窘迫。
因为她生下的是三个女儿,都嫁了出去。她在卫生院一干就是37年,村里很自然就把她当成了卫生院的一员,在划分田产时,她没有分到责任田。因为她在卫生院领了工资,村里也不好定她为五保户。
刘兰英的三个女儿经济状况也很一般,这让她生活变得十分拮据。刘兰英于是让女婿旷昌华到卫生院去协商,希望能获得一些生活费。2006年4月,她和女婿旷昌华前往卫生院协商时,卫生院负责人当时口头承诺按两种方法解决:一是院方一次性支付7400元后,刘兰英不得再以同样的理由要求院方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在她有生之年,月发200元生活费,待她去世时,再按国家政策标准支付丧葬费。
但事隔两个月,院方一直没有履行承诺。6月份,刘兰英再次要求院长落实时,院方称经济困难,不同意一次性买断,只同意月发170元生活费,待她去世时,再按国家政策标准支付丧葬费。
面对这样的条件,刘兰英不愿接受。她决定寻求一种途径解决。
劳动仲裁维权
2006年8月初,刘兰英的女婿旷昌华慕名来到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找到该局仲裁股股长陈庆祝。1986年从部队转业进入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陈庆祝,是一个有着丰富劳动仲裁经验、人品正直的同志,因为经办过许多劳动维权的案子,在衡山知名度很大。当旷昌华向他进行咨询时,陈庆祝股长在听完旷昌华的陈述后,对旷昌华说:这种协议是不合法的,你立即去聘请律师帮你办理此事。
旷昌华即代岳母聘请了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建平介入此事。2006年8月16日,刘兰英向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刘兰英在申诉书中称:我1969年5月被当时的师古卫生院(2006年1月合并于开云镇卫生院)招聘为炊事员,附带卫生清扫等事,一直工作至2005年11月间,我因中风不能继续上班而被辞退。我在原师古卫生院工作37年,历经几任院长,尽管工资低微,由于我工作兢兢业业,持之以恒,所以深受各位领导和职工的好评,尽管工作期间,原师古卫生院给予过我某些福利待遇,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至辞退前仍未为我办理正式用工手续;然而,我与原师古卫生院所形成的37年劳动关系却是不容置疑的。鉴于我被辞退后,被申诉方既不能为我依法套级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同意依法给予我经济补偿金、养老生活补助金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只同意从被辞退之日起,每月发给我基本生活保障费170元,所以最近几个月的协商未果。
我对曾经工作37年的卫生院及其员工有着深厚的感情。我理解被申诉方的某些难处,但我毕竟是一个卫生院连续工作37年之久,已在村里没有责任田,有女无儿、身体多病、生活无靠的老职工。劳动者享有劳保和福利等权利,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我应享有经济补偿金11463元,依据《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24条,我应享有养老生活补助金70688.5元;依据(1998)44决定第2条,我应享有基本医疗保险费18340.5元,及近期治病的医疗费1330.8元。2006年8月21日,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向刘兰英下达了受理案件与庭审通知书,决定受理刘兰英诉开云镇卫生院劳动争议一案。2006年8月30日上午,陈庆祝作为首席仲裁员亲自主持开庭审理了这一中国劳资关系最长的退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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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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