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附属公司应当对该附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0:02:07 76 人看过

1、2010年7月初,被告人曹某承包了某市某局旧楼改造工程。因被告人曹某无施工资质,将承包工程附属于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吴和吴共同承包了曹的人工成本工程。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曹某签订协议,“某市某局项目部(指曹某承包的项目部)为独立的财务项目部,经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权,不存在财务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吴某与吴某共同承包曹某劳务费工程后,二被告聘请原告娄某参与旧楼改造。2010年7月22日,原告娄某蹲在四楼楼顶搭护栏时,起身与机械师刘某推砖车相撞。于是,原告娄某从四楼楼顶坠落至二楼平台,再从二楼平台坠落至地面。原告娄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后经鉴定为:腰椎骨折、右踝距骨、跟骨骨折。伤残程度10级,治疗结束时间2个月。2011年1月6日,原告娄某以某市某局将工程承包给不合格的曹某,曹某将工程隶属于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为由,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249.60元市政府与吴某、吴某共同承包了曹某的劳务费工程并雇用了原告。第二,公司是否应当对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曹某,曹某将劳务费转包给被告人吴某和吴某。被告吴某、吴某聘请原告娄某参与旧楼改造。原告娄某与劳动者刘某玩耍时,刘某的手推车与原告身体相撞,导致原告从楼内坠落的事实清楚。由于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原告面临高处作业的危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用人单位吴某、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作为分包商,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吴某赔偿原告娄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249.60元,吴某、吴某对对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曹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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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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