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7月初,被告人曹某承包了某市某局旧楼改造工程。因被告人曹某无施工资质,将承包工程附属于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吴和吴共同承包了曹的人工成本工程。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曹某签订协议,“某市某局项目部(指曹某承包的项目部)为独立的财务项目部,经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权,不存在财务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吴某与吴某共同承包曹某劳务费工程后,二被告聘请原告娄某参与旧楼改造。2010年7月22日,原告娄某蹲在四楼楼顶搭护栏时,起身与机械师刘某推砖车相撞。于是,原告娄某从四楼楼顶坠落至二楼平台,再从二楼平台坠落至地面。原告娄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后经鉴定为:腰椎骨折、右踝距骨、跟骨骨折。伤残程度10级,治疗结束时间2个月。2011年1月6日,原告娄某以某市某局将工程承包给不合格的曹某,曹某将工程隶属于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为由,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249.60元市政府与吴某、吴某共同承包了曹某的劳务费工程并雇用了原告。第二,公司是否应当对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曹某,曹某将劳务费转包给被告人吴某和吴某。被告吴某、吴某聘请原告娄某参与旧楼改造。原告娄某与劳动者刘某玩耍时,刘某的手推车与原告身体相撞,导致原告从楼内坠落的事实清楚。由于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原告面临高处作业的危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用人单位吴某、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作为分包商,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吴某赔偿原告娄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249.60元,吴某、吴某对对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曹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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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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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是指企业(承包商)通过投标等方式承接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并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责任和风险的一种承包方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承包是一种常见的业务模式,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多个层次。 工程承包企业需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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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02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但根据《公司法》第63条之规定,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风险提示: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应当慎重,或者直接避免设立一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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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4母公司对子公司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因为二者是独立的,双方都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不可以用母公司的资质,子公司可以独立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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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和附属子公司的区别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2附属公司指被一个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附属公司可能是母公司直接持股的子公司或开设的分公司,也可能是其间接通过其他公司控股的分公司等。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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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公司应否对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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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8公司破产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股东还需要对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