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
新破产法第61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第一项就是“核查债权”。所谓核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核对与审查。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核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有学者进行了解释:“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的职能的过程。”
那么,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结果是否应当作出决议呢?
新破产法第58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而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是“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二者均与债权人会议决议没有关系,所以,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不需要进行表决,而应对每个债权人的意见进行记载,制作会议记录,以备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之用。可以说,依新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只是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了债权核查的场所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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