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团体。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原件1份(附电子版)
州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缴存年度内不作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行政事业单位可按财政预算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将《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上年12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册,企业单位的工资册应与养老保险金缴存基数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册相一致)。经管理部核准后,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2
《月缴存额调整----批量》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原件1份(附电子版)
州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缴存年度内不作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行政事业单位可按财政预算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将《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上一年度工资册各三份,(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上年12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册,企业单位的工资册应与养老保险金缴存基数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册相一致)。经管理部核准后,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3
工资册?[示范文本下载]
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原件1份(附电子版)
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缴存年度内不作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行政事业单位可按财政预算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将《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上一年度工资册各三份,(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上年12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册,企业单位的工资册应与养老保险金缴存基数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册相一致)。经管理部核准后,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需要到现场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静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20603-->
1-->
当场收件
符合《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1、一个单位每年变更缴存比例、缴存基数1次;
2、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
3、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4、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实行上下限管理,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州统计年报计算发布下一个缴存年度的上下限额,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全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线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州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静
<!--
-->
当场受理
符合《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1、一个单位每年变更缴存比例、缴存基数1次;2、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3、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4、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实行上下限管理,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州统计年报计算发布下一个缴存年度的上下限额,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全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线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州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刚
当场审查
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业务办理的要求
申请事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做出办理决定,并制证、发证;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办理原因。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刚
当场决定
确认审查环节的结果
符合办理要求的,做出办理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静
-->
无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直接办理,无需领证。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静
-->
无
直接办理,无需领证。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厅银行11、18号窗口(机场大道中段公积金业务大楼),1路、13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站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必须与单位月缴存额按1:1比例配缴。职工月工资总额应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黔西南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随着我州经济的发展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的提高应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2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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