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如何管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3 20:10:45 445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投资者可以用设备、存货、无形资产和房屋进行投资,但以设备、存货、无形资产和房屋进行投资所形成的投资合同,存在一些税收风险,分析如下:

一、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一)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进行一定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分析如下。

1、视同销售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的规定,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应该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他所得税。

(二)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针对以上对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存在的税收风险分析,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涉税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要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向被投资者开具销售发票。如果以使用过的设备进行投资,则根据国税发[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向被投资方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如果以自己生产的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则向被投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一)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在不动产投资合同中,主要涉及到投资的土地等无形资产和房屋是否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对不动产进行投资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减轻一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利润。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营业税的风险;二是土地增值税的风险;三是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如下:

1、营业税风险分析

投资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营业税风险是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营业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享受不征营业税的法定要件不全面,没有向被投资企业开具无税发票和没有在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结果不能享受投资的无须资产和不动产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要享受不征营业税,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否则不可以享受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依照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投资者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应该要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不征营业税的备案,当然,要不要进行备案,各省的规定不同,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要求备案,有的税务部门不要求备案,投资者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

例如,某企业为了实现销售一块土地不缴纳税收的目的,把该土地进行评估作价入股到另外一个企业名下,双方签订了股权入股协议,并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一个月后,马上进行了股权转让手续。由于股权投资是需要符合商业目的,本案例以土地投资入股的法律实质是以土地入股之名行土地之买卖实,不符合[2002]191号)第一条关于投资双方必须以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关键性条件,不能够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风险分析

投资者以房屋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风险是,投资合同中的双方要么只有一方是房地产企业,要么双方都是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下,投资方漏了土地增值税,从而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以上税收文件,只有投资双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下,投资方才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的税收风险是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由于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必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因此,投资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根据以上税收风险分析,投资者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管控策略:

第一,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必须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注明“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字样,而且投资方不能以投资入股之名行买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之实,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

第二,投资者是房地产公司,无论以土地或房屋投资到房地产公司还是投资到非房地公司,都要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投资到非房地产公司名下。

第三、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需要聘请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不需要开发票给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以投资者聘请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入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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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防控纳税申报过程中多缴税的风险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3
      多缴税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享受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或没有行使有关权利。因没有筹划导致的多缴税款,属于重大决策风险防控的内容,在此不作赘述。 纳税人没有享受优惠政策或行使权利,可归结为以下三个原因:一是不知道可以享受的优惠或可行使的权利二是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三是因大意丧失享受优惠的资格。 国家经常制定一些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是鼓励性优惠政策,或者是救济性优惠政策。纳税人不能坐等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