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14:22:25 61 人看过

(一)刑事赔偿范围不具体,检法两家认识有差异。

(三)赔偿义务机关设置不合理。

(四)刑事赔偿程序设置不科学,缺乏监督。

(五)赔偿金不能及时到位。

一、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

看守所和拘留所都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和拘留所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

1、法律依据的不同:看守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设置的,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的;

2、性质界定的不同:看守所是刑事羁押机关,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

3、羁押的对象不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4、法律上的监督不同: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无法律明文规定。

二、刑事二审改判如何补偿

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是赔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押金交了没签合同可以退吗

押金交了没签合同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退还押金,如果对方不退押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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