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21:10:34 254 人看过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一、刑事结案能翻案吗

可以。所谓的刑事案件结案,应该是侦查终结,要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需要补充侦查等情形的,可要求公安部门重新侦查等。

二、自诉案件审查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对已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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