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4 09:47:06 212 人看过

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针对操作中问题,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债转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属首次,缺乏具体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经济、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中,此项工作实际运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对债转股的运作,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尽量剥离不良贷款,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

(二)债转股具体操作和实际运行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

1.多数上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债转股的条件。

按政策规定,债转股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经贸委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完成,各地政府为了区域经济的利益,实际上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大多不符合相关条件,并远远超过了符合审议条件的数量。一方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多数企业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实际形成债转股工作雷声大,雨点小。

2.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道德风险。

从我国多年的改革实践看,每逢重大经济改革,总会有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钻改革的空子,不少好经常常被念歪。所以,尽管推行债转股的初衷是好的,是要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事先设计不好,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差错。一些本可以尽自己所能还旧款的企业,也积极进24入债转股行列,不思进取,使银行债权贬值。更有甚者,有些尚能正常付息的企业因等待债务转移,也停止向银行交付正常的贷款利息。

3.受社会信用度下降和债转股工作道德风险加剧的双重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的信贷工作受阻。

一方面部分企业受欠贷越多越有利错误思想的影响,对已到期且有能力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拖的办法,致使信贷资金归位受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债转股未结束之前,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导致信贷投放受阻。若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对商业银行营运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将使整个经济运行速度受阻。

4.如果操作不当,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

债转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利好。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债台高筑早已使国有企业苦不堪言。但是,如果简单地通过债转股减债的办法,使国有企业原来欠银行的旧债变成了资产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由此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利息支出减少了,盈利增加了,账面上的数字是好看了,而国有企业体制依旧,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这显然有违于国家出台债转股政策的初衷。

(三)债转股工作后续运作缺乏监管保障。

整体上看,企业落实债转股工作是国家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最终目的是要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状况,成立股份制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目前债转股工作缺乏后续运作的监管保障。企业转股后各类国有资产应如何管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工作应如何考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仅次于国有股的第二大股东如何行使股东权益,特别是企业如何真正转变经营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监管。

(四)债转股缺乏市场机制基础,谨防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第二个农业发展银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债转股政策,必须按市场规则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但不是永久性的,而是阶段性持股,这就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必须有尽可能多的、可靠的退出方式。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不成熟,尤其是国有股在股市上不能流通,这就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只能通过企业回购或向中介机构转让等方式退出。但是在目前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处于形式阶段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阶段性持股的使命,确实需要加快完善国企改革,并建立与之适应的市场机制。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可能演变为政策性机构,其前景有可能类似农业发展银行,若出现这种局面,债转股政策的初衷,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二、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重新认识和建议

债转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企业摆脱原来的风险,但与此同时也将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再考虑到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我们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债转股的作用是有限的,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国有企业因高负债而导致经营性亏损加剧和由于国有企业偿还能力有限而累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加大。试想若高负债就亏损,那么借鸡生蛋又如何能深入人心。我们认为导致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非营运性资产而形成的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空耗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固然与国有企业分不开,但若内控严密、社会信用和法律制度完善,又怎么会形成如此之多的不良信贷资产。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风险问题,首先要使经济解困。我国目前处于以过剩运行、买方市场、结构失调、需求不足为特征的经济衰退时期,特别是入关后将使我国的通信、电子、汽车、农产品以及金融保险等众多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经济大环境不改善,债转股无法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其次,社会各界对债转股期望过高,而国有企业的问题不仅是债务问题,而且是内在机制、空耗、产权结构不合理以及外部需求不足而引发的竞争等问题的综合反映,债转股充其量只能在减轻债务负担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使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有一些改观,但幻想实施债转股便能使国有企业整体走出困境的想法,期望值过高,不现实。再次,债转股不能解决国有企业和银行及经济的所有问题。债转股政策实施只能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债转股政策只是对一部分国有企业有减轻债务负担、优化产权结构的作用,而不能替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盘活自身的不良资产。此外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1995年以后形成的银行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等待解决。最后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使命的股权退出问题。债转股政策把风险从国有商业银行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其成为阶段性持股者,最终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出售、重组、证券化等手段退出股权,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市场与之匹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2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离婚债务问题应对方法探讨
    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离婚规避债务:1、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为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或者只报告部分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调查人员可以在审理期间发布债权人申报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手段;2、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3、对于离婚后发现的共同债务,法院应当将债权人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妨害离婚诉讼时会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一、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实施拘传。二、人民法院对于在法庭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
    2023-07-07
    492人看过
  • "关于员工转正后补偿问题的探讨"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6个月没转正被辞退怎么赔偿6个月没转正被辞退赔偿一个月的工资。1、用人单位超过6个月不转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开除员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有哪些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
    2023-07-22
    168人看过
  • 关于对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探讨
    河南报业网讯.h1{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stify}.h2{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stify}.h3{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stify}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思想的重要体现,充分显示
    2023-04-22
    172人看过
  • 未到期破产债权的清偿有关问题的探讨
    《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即所谓附期限的债权,它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原定于破产宣告之后确定期日到来之时受偿。对未到期的债权,各国破产法均规定,在破产宣告时视为到期债权参加破产清偿。因为此类债权虽未到期,但作为既存之债权与一般破产债权在性质上并无区别,同样有权利获得清偿。破产宣告之后,若要求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受偿权利,往往破产人的财产已被分配殆尽,无法再获清偿;若待其债权到期后再一并对其他债权进行破产分配,破产程序便不得不中止,势必影响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所以,立法上便规定将其视为到期债权,立即予以清偿,但为公平起见,应当减去该债权未到期的利息。在实践中,如何扣除未到期债权的利息,怎样计算合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可分为两类,即有利息的债权与无利息即无偿借予的债权。其中有
    2023-02-04
    248人看过
  •  有关性交易刑罚问题的探讨
    强迫他人卖淫的刑罚规定如下:强迫卖淫罪通常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款或没收财产。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他人卖淫的刑罚规定如下:强迫卖淫罪通常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款或没收财产。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他人卖淫罪怎么处罚】强迫他人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卖淫罪是一种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是卖淫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卖淫人员,那么就不可能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的处罚是按照情节轻
    2023-08-22
    482人看过
  • 对与司法鉴定人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人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仅对与司法鉴定人有关的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取得,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人的司法责任等四个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在这些方面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设想。关键词:司法鉴定人问题设想所谓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或者判定的人。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其为具有较高科技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自然人。司法鉴定人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紧对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完善,解决与司法鉴定人有关的问题,使之与现代诉讼活动的发展相配套、相适应,就显得极为紧迫,本文将对我国与司法鉴定人的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对这些问题更加重视,早日解决这些问题。一、关于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司
    2023-06-06
    366人看过
  • 对域名抢注问题的探讨
    (一)问题的产生及含义域名抢注第一次引起世人关注是在1994年,当时美国一个叫Jimchashel公司注册了包括trm.com、exqire.com等18个域名,而另一个美国公司DennisToeppen则以别人的抢注了约250个域名。域名抢注最早引起国内重视是在1995年底,而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家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被作为域名抢注,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全聚德、娃哈哈、容声、海信等商标和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如同仁堂、五粮液、红塔山、健力宝、长虹、容宝斋等。域名在网络上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具有类似商标或商号的识别作用。有些用户冒名占位,抢先将他人企业名称或为域名,以达到阻止他人入网或索要高额域名转让费的目的。有人在网上以他人企业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进行注册,还有些人注册了域名的使用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现象被称为域名抢注。[1](P1
    2023-04-23
    218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等等。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下: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
    2023-07-23
    220人看过
  • 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的探讨及解决方法
    股权转让过程的条件:转让双方协商一致、经法定程序、经机关审批等。法律问题有: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股权转让中有哪些法律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
    2023-07-07
    329人看过
  •  有关非法驾校违法问题的探讨
    非法经营驾校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行为,如果其情节严重,将依据《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应为一倍至五倍违法所得。如果情节严重,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非法经营驾校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行为,如果其情节严重,将依据《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应为一倍至五倍违法所得。如果情节严重,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是怎样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一些特定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处罚为:1.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2023-08-31
    202人看过
  • 有关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表明,在我国,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必须辅之以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混乱现象。为此,本文试就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探讨。一、撤诉的时间限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请撤诉的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通常认为,在被告就该案提出实质性的答辩前,原告可以自由撤诉,在这之后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或法院允许。我国民诉法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为宣判前,由此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允许原告在辩论终结后还可撤诉,就会给原告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提供了合法机会。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查清,谁是谁%b
    2023-06-11
    84人看过
  • 关于合并仲裁问题的探讨
    [摘要]:在日益增加的多方当事人争议中,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相对于诉讼而言是颇为有限的,因此合并仲裁作为完善办法之一,其提出有一定的社会实践意义。然而,国际国内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呈现多元化的特征。本文阐述了主要国家有关合并仲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并仲裁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合并仲裁的学理障碍进行了探讨,提出合并仲裁具有可行性,但关键在于条件问题。[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关键词合并仲裁意思自治实体正义合并仲裁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将已经开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起来,在一个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争议的做法或过程。这些若干的仲裁程序可能是基于同一仲裁协议,也可能是基于不同的仲裁协议。在后者情形下所出现的合并仲裁与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合并仲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所有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就合并仲裁已达成仲裁协议而进行的合并仲
    2023-06-06
    167人看过
  • 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所在国的收入征税,既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税务主权,也是一种通行的国际惯例。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则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国内投资者和其他的外国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十分复杂,经常会出现许多特殊的案例,而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解释也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加上各地对税法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在税务机关内部
    2023-05-03
    339人看过
  • 信托受益权转让实务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什么是信托受益权?到底什么是信托受益权?从各个版本的信托法书籍和文章中少有令人满意的定义,为说明问题,随便引用一个简单的说法,就是“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这个说法的不周延之处在于,一是这个定义没有体现出受益人对信托管理的相关权利,另外对于什么是信托利益,法律法规上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学术上更是争论很多,大体上有物权说、债权说、债权和物权的复合性权利说和独立的新权利说,具体就不多讲了,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理论探讨,而是重在实务中如何操作。但要很好的操作信托受益权转让,明确信托受益权的范围还是很重要的,我认为,根据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主要包括如下权利:1、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具体什么是信托利益,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个人认为可包括如下两部分:(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产生的收益,即超出信托本金的部分。(2)信托终止时的剩余信托财产。但
    2023-06-12
    49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对象条件的探讨问题对象有哪些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5
      1针对正在进行中违法行为2制止当对方丧失进攻行为时立即停止3对当原则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债转股操作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13
      一、债转股的问题 (一)从宏观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债权转换为股权是否能够长期盈利,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潜力。债转股不是一个新鲜词,从上世纪末的金融危机中一路走来,债转股就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 (二)从本质上来说,债转股就是企业的债权持有人,把持有的债务转换成对企业的投资。从性质上来说,这是一个中性的金融工具,即等量债权转换为等量股权。那么,这笔交易是否划算,从其性质本身是无法判断的,我
    • 诉讼程序问题探讨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1、中,及问题可否与离婚诉讼本身分开另诉2、一方只起诉离婚问题,对方提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必须要走反诉程序呢3、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某些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对方提出要求将更多的财产确认为共同财产(未提反诉,但法院就增加的财产收了诉讼费),双方均未提财产分割,此时法院可否依职权直接判决将财产作出分割呢4、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具体操作(协议、提出有关主张、同意竞价、准许竞价、进行竞价
    • 安全生产问题探讨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1
      为您粘贴以下内容,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