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子女归谁抚养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1、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二、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一)同居关系的性质: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
(二)同居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1、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内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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