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王某向南阳市工商局投诉该市一加油站便利店经营的商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产地,涉嫌违法,请求查处。南阳市工商局收到投诉后,交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局筹建办河南工商所(下称示范区工商局筹建办河南工商所)调查,并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投诉人销售的商品违法,对其罚款2130元。但该处罚决定书只在示范区工商局筹建办河南工商所院内的公示栏内公示,未向王某告知。
投诉了这么长时间,咋会不见任何结果?2014年8月14日,王某以邮寄方式向南阳市工商局申请公开投诉违法一事作出的处罚结果,并要求加盖公章和骑缝章。随后王某收到示范区工商局筹建办河南工商所邮寄的回复函,称投诉一事已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完结。王某不服该回复函,向河南省工商局申请复议。
2014年12月26日,河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本局不是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王某不服,认为南阳市工商局的答复与他所申请的内容不符,也未按他所要求的方式予以答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遂于2015年4月28日将南阳市工商局告到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近日,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具体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该案中,被告虽告知原告其投诉已调查终结、对被投诉人已作出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已在示范区工商局筹建办河南工商所公示,但并未告知原告,应视为没有告知处理结果。鉴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处罚决定书,满足了原告的知情权,再判令重新告知已无必要,遂判决确认被告方作出的回复函违法。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长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投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要求对方告知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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