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为防范道德风险,家属不算第三者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彭*新给出了两点理由:第一,将家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符合基本的法学原理: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犯罪或违法行为中受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所以将本车人员及其家属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其原因有二:一是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已经排除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伤亡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既然本车人员自己违法,那么其家属即使被致伤亡,也是因为本车人员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如若给予赔偿,无疑让违法行为人自己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受益。二是如果将家属包括在第三者范围之内,具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容易助长本车人员与家属共同骗保,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动摇保险的诚信基础。尤其在保险业还不是特别成熟的时期,为了保险公司的壮大成长,将家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很有必要。第二,将家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符合合同的目的解释规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在于保护本车人员以外的与本车人员无关的其他受害人的权益,而不是保护肇事的本车人员。作为本车人员的家属,与本车人员的利益实际是一致的。因此,无论其坐在车内还是车外,也不管其伤亡有无故意,其伤亡均在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之列。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金-毅也持相同观点。
但彭*新特别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范围,本车人员的家属只要不是故意造成伤亡,也将享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带来的好处。实际上,他持的是第三种观点。
观点二:家属在车里,不算第三者;家属在车外,是第三者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朱*泉认为,观点二所作的文义解释符合立法原意,也符合保险业规范。其一,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种有“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的险种之分,险种的设计显然以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为基准,当驾驶人员和车上乘客在车辆内发生交通事故,就本车而言,这些人员仅在“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内享有求偿权。其二,这些人员离开车辆后在道路上的身份应属“行人”,他们的权利理应与其他行人一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时如还将其视为“本车人员”而排除在本车三者险或交强险赔偿责任之外,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可见,从空间角度理解第三者具有法律适用上的科学性。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王*堂。
观点三:只要是驾驶人员没有故意,家属应该算第三者
绝大部分来稿都持这种观点。
针对第一种观点认为把家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吴红艳认为,显然这样的理由不足以对抗投保人,因为从逻辑上看,利用这样的情况骗保的毕竟是少数,而且还不容易得逞,因为有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还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保险诈骗罪的保障。再在保险格式合同中规定这样的免责条款相当于给保险人设置双保险甚至三保险,而投保人则无险可保。因此,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受到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相关法律的规制。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刘量-力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家属被撞是属于投保人故意所为之前,不能做“假定推理”:家属被撞都是投保人故意所为。在避免发生道德风险的同时,是不是增加了投保人的风险?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墨-帅提出,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权利和资格来断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某种违法犯罪嫌疑,有关情形只能交由公安部门侦查并由司法部门审理认定。如果司法部门未认定其存在犯罪行为,则该免责条款不具备生效条件,保险公司应当自觉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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