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不予受理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04:19:22 427 人看过

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适用阶段不同、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上诉期限不同、案件受理费不同。其情形包括了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等等。

一、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无胜诉权;

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4.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

5.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6.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负担。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三、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法院不受理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n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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