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5:00 92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仍较为突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建设“平安嘉兴”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关于监察管辖问题

我市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按照《条例》及《通知》精神,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涉及市和市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由市劳动保障局按《通知》精神予以确定。

三、关于举报奖励问题

为鼓励各级组织和个人积极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根据《浙江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四、关于建立欠薪保证金制度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实施欠薪保证金制度的覆盖面。在坚持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同时,水利、交通、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其他特殊行业等,要逐步推行欠薪保证金制度。

五、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

根据《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而劳动者未依法参保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查处,地税部门予以配合;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地税部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配合。

市和市辖区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而劳动者未依法参保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划分,由市或市辖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地税部门予以配合;对举报投诉市和市辖区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市或市辖区地税部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配合。

六、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监察任务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可在乡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中确定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任务相适应,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尽快形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网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条例》和《通知》的贯彻执行工作落到实处。要不断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办案力度,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事、公安、工商、建设、水利、交通、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各项工作。

市和市辖区涉及劳动关系处理的仲裁、信访等职责划分参照本《通知》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6: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采取讲座、咨询活动、印发小册子等方式,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主的守法意识。目前,一些个私企业为保持其低成本优势,将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最底线直接作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是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最低限。针对这一问题,各地要重点向一些个私企业做好宣传,改变企业主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上的模糊的认识。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省政
    2023-06-10
    115人看过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公证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湖各单位:《安徽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扩大宣传。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证明制度。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明确《条例》的各项规定,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到依法治市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推进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等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
    2023-06-06
    228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2006]54号发布日期:2006-5-23执行日期:2006-5-23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老年人优待问题制定以下意见。一、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可领取《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及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优待证》全省统一,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红卡,60?69周岁老年人办绿卡。《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发放和管理,在社区、村登记办理。二、各类医疗机构应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室、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切实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先照顾,包括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
    2023-06-07
    469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7-29生效日期:2003-07-29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执法检查,采取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我省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从前一阶段的劳动法执法检查情况看,主要表现为:拖欠民工工资现象较为普遍,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还相当严重游动保护措施不落实,超时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一些企业仍在向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少数企业还存在着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等。这些情况和问题,不仅
    2023-06-09
    324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鲁政字〔2008〕137号发布日期:2008-6-13执行日期:2008-6-1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开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二、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附件规定
    2023-06-07
    135人看过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8)84号发布日期:2008-4-30执行日期:2008-4-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本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支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
    2023-04-24
    99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加强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及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意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市、县供热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履行,按法定程序批准。三、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及老区改造新增加的建筑,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管理部门要参与可行性论证,用热单位在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协议。四、供热工程的规划、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
    2023-04-22
    446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嘉政办发[2006]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工商局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八日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嘉兴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鼓励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知名商品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嘉兴市知名商品(以下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嘉兴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包括服务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2023-06-07
    401人看过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的意见菏政发〔200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经发布实施。为深入贯彻《条例》和《试行办法》,尽快在全市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保障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审计、工会、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二、工伤保险暂以县区为单位统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
    2023-05-03
    118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9]63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以保证社会保险金的拨付和发放,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问题。《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我们建议,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仍由设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理由:一是我省自1988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以来,养老费征
    2023-06-04
    91人看过
  •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合政办〔2007〕23号发布日期:2007-5-23执行日期:2007-5-2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今后,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
    2023-04-24
    165人看过
  •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嘉政发[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市民的居住生活水平,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房地产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一)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金,加大住房保障工程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标准,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的1.8倍,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的社会受益面。(二)切实改善和提高居民群众居
    2023-06-07
    408人看过
  •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07)177号发布日期:2007-12-30执行日期:2008-1-1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保证罚没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资、不予返还的赃物以及无主物品。第四
    2023-06-06
    373人看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汕府办[2004]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9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97号)要求,把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完善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制度。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
    2023-06-07
    470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XX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下级法院超过六个月不执行的,你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 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有什么内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09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综合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关于挪用公款的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