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减免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14:21:12 327 人看过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税务的种类也是非常的多的,对于一些中小微型企业来说,如果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纳税的话,那么这些企业将无法经营下去,所以为了扶持这些企业,各地制定了一些可以减免税务的规定,那么贵州省减免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二章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第六条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第三章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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