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在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违约之诉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当扩展到违约责任中,尤其是就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违约中。关键词:精神损害、期待精神利益根据合同订立目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合同分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和以获取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对前者我们简称为一般合同,对后者我们姑且称为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传统观点对一般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救济,但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还犹豫不决,则显然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因此本节就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一浅显探讨。
一、精神损害与期待精神利益合同各自的涵义及其特征
(一)精神损害的涵义及其特征什么是精神损害?学术界对其理解可谓观点林立。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是行为人不法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的财产权,致使自然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权利主体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精神利益的损失是导致精神损害的根源。笔者认为精神痛苦也是精神利益的损失,但是精神利益的损害未必都表现为精神痛苦,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但也存在着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失而未有精神痛苦的情形,因此精神利益损害不应以精神痛苦为限,因侵权人不法行为致他人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虽未造成精神痛苦,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特征如下:
1、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利益的损害,包括非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精神损害一般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导致精神损害。
2、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不限于精神痛苦,有时权利人精神利益受损,虽末感到痛苦,也可请求赔偿,即表现为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除精神痛苦外)。
3、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受害人因他人不法行为的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不能用金钱手段来补偿,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的—般价值观念出发,可以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主观评价,即由审判员或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案件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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