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苏国税发[2005]25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解决当前各地在开展审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职责分工
(一)流转税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二)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信息技术保障工作以及稽核结果(相符、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数据下载、清分、分发工作。
(三)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职责:
1、负责对稽核比对属于异常(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按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的规定划分,下同)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时可下户检查,并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将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跨省、地、县(以下简称异地,下同)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连同相关材料送交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发起协查。对于省辖市范围内需要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省辖市国税局可自行确定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发起协查。
(四)稽查部门职责: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负责接收本地同级或对应管理部门委托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并发起协查;负责接收协查反馈结果和异地委托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移交同级或对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汇总统计表的汇总工作。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流程
(一)管理部门将信息中心和稽查部门清分下发的需要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比对异常信息(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分解到责任区管理员进行逐份审核检查。
(二)核查人员审核检查结束后按增值税抵扣凭证逐份填写(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报告表》(见附件1-1);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规定做出不同的处理,登记或生成《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汇总台帐》(见附件1-2)。
(三)管理部门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要开票方税务机关协助审核检查的,应登记《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台帐》(见附件1-3),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需要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管理部门将纸质材料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根据专用发票信息按照协查系统的要求发起协查;对需要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制作《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台帐》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制作《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函》(附件1-4)并发至异地稽查部门进行协查。省辖市范围内需要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也可以由省辖市国税局自行确定采用其他有效方式发起协查。
(四)管理部门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后发现属于第三类异常情况的抵扣凭证,需要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应在登记《增值税抵扣凭证移送稽查台帐》(附件1-5)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
(五)管理部门接收异地抵扣方税务机关协查函件后,应登记《增值税抵扣凭证受托协查台帐》(见附件1-6);审核检查结束后,应将核查结果登入台帐,并填写《受托协查回复函》(见附件1-7),连同相关材料交稽查部门反馈抵扣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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