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股权质押谁是质权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20:42:27 131 人看过

一、民法典股权质押谁是质权人

民法典中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为债权人是质权人,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的范围,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有权利处分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是指什么的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质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对出质人有效:

1、股权的表决权,国外对于谁行使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有不同的立法;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许多股权中,包括新股优先认购权,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权,是股东基于其地位享有的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因此,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清偿债权后仍剩余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股权质押是否影响新三板挂牌

股权质押并不会直接影响挂牌。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票挂牌是公开上市交易的过程。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n  (一)汇票、本票、支票;\n  (二)债券、存款单;\n  (三)仓单、提单;\n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n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n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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