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有疑问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印件、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依据复印件无法作为单独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以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有疑问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印件;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依 据 素 材 , 哪 些 证 据 不 能 单 独 作 为 确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力也不同。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认知能力相适应的证言,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部分可以采纳。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规律地重复某一个或者某些话的证言,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言,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3.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非正常的言行的证言,其非精神正常状态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可以采纳。
4. 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或者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5. 鉴定意见、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据的采纳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经过查证属实、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语:证据的采纳需遵循原则,只有经过查证属实、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复印件无法作为单独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以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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