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成立的要求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6:44:52 56 人看过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有:

1、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的效力

(一)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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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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