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1:55 466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机关在新法生效之后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新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职权;

(五)是否滥用职权;

(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七)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八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政府规章。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适用对等原则。

第十一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7: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际贸易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023-06-02
    40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
    2023-04-27
    47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解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公证法》规定,此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有审理权和审判权,但实践中对此类纠纷仍存在一些误解。为保证此类纠纷诉讼的公正性,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公证侵权诉讼提供了具体依据。1。公证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涉及公证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证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还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条例》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一套具有相当可操作性的诉讼规制方法,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法官在此类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认
    2023-05-31
    37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解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公证法》规定,此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有审理权和审判权,但实践中对此类纠纷仍存在一些误解。为保证此类纠纷诉讼的公正性,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公证侵权诉讼提供了具体依据。1。公证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涉及公证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证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还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条例》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一套具有相当可操作性的诉讼规制方法,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法官在此类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认
    2023-05-31
    7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
    2023-04-21
    367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范企业案件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案件的实际情况,第一条企业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公地所在地。债务人无住所的,由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案件,有一般管辖权,县级市、区级经中级人民法院及地级市(含同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案件列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案件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案件,或者将其管辖的企业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3-05-07
    414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际贸易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0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7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5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0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5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