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18:19 361 人看过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和监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层层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自治区、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二)组织审定自治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发布行政措施。

(三)听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席的有关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主席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实施措施。

(三)听取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五)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负责事故处理。

五、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主持研究解决本地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政府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督促企业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五)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六)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伤亡事故,应到现场抢救和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结案上报。

七、县(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对本县(城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在作出各项重大经济决策时,要同时提出安全措施。

(三)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县(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本县(城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所属各部门和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有问题及时解决。

(五)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伤亡事故,应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参加事故的处理,督促结案上报。

九、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好,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在推行的经营承包制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措施和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

(四)发生各类重大事故时,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工作。

十、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二)研究、布置生产时,提出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对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车、船、渡运、小煤窑、建筑、烟花爆竹和农机等乡镇企业的安全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逐步改善乡镇安全设施和劳动条件。

(四)把好乡镇企业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关,对无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防尘防毒设备的项目不准其投产。

(五)本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十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认真组织、加强对干部、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经常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认真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对本部门直属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应赶赴现场抢救。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察。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监察制度,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劳动保护监察的措施。

(三)组织对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监察,并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情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3: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目前,我区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从2003年起,在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3年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其在取得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
    2023-04-22
    9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保障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一)民兵军事训练费;(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五)民兵
    2023-06-09
    25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未婚生子上户口的程序
    感谢访问《广西壮族自治区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婚生子上户口条件手续及流程》,如下是最新资讯,暂定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未婚生育要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再申请户口。需要的证明材料: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2、补办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办理:(一)《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齐全的凭:①《出生医学证明》;②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二)对《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记的凭:①《出生医学证明》;②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要求随未明确的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①凭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
    2023-05-08
    19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分别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五)项规定的单位按照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六)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失业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缴或拒缴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失业保险费;缓交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第三款和
    2023-04-23
    46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单独两孩政策内容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单独两孩不等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夫妻第一胎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了。另外,广西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二、可以申请单独两孩的公民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有三种情形可以在广西申请二孩生育手续:1.夫妻双方户籍在广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2.女方户籍在广西、男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可以在广西申请办理;3.男方户籍在广西,女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若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可在广西申请办理,若女方户籍所在地已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则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三、可以被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023-02-26
    341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27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区直有关单位: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由广西审查的中央驻桂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
    2023-06-08
    328人看过
  •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酒驾处罚标准
    何为酒驾我们平时看到警察用的酒精测量仪,那个是可以检查人体呼吸出的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但是酒精测量仪并不能作为证据来判定司机是否酒驾,真正的酒驾是要通过验血来判定的,并且,酒驾和醉驾也是需要区别来看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您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正好超过这个区间,那么对不起,事情就大了。酒驾处罚标准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
    2023-05-09
    37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专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2023-05-29
    416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1)外商在广西举办的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经市、乡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48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2)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南宁市和经自治区人民政论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的,从获利年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全额缴纳所得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返还30-50%.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兴建交通、能源等基础
    2023-06-07
    43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或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的行为;(二)依法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四)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限
    2023-06-11
    24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关联法规: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2023-06-12
    59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贫困山区移民安置工作,加强对移民安置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安置从贫困山区迁移的移民而使用土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移民,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规划、计划确定,并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机构确认的需要迁移出贫困山区住地进行安置的群众。本规定所称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成建制地集体迁移的移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在迁入地依法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移民安置用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保障移民能够长期使用土地。第五条移民安置用地的地点、范围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计划,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商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及其他有
    2023-06-10
    45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养老保险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
    2023-05-05
    314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一、参加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和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二、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且符合其他领取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失业人员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1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23-05-04
    323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法领证是多少?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7
      中国法定婚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规定,少数民族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火消防安全的规定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交通违章处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0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二、车辆驾驶证原件;三、车辆驾驶证原件;四、现金及银行卡。如果车主不同意违章处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起诉讼。交通违法当事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2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