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住房遭受损害物管要担责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9:12:24 275 人看过

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原告明确选择了违约之诉并据此提供了相应证据和理由,而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因此原告以某物业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

案由简介:

李某承租某小区2单元5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李某自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的物管单位,李某按每月50元的标准向物业支付了物管费。2010年12月20日,李某报案,称其在凌晨1点返回住处时,被一男子尾随,该男子进入其房间,意图对其进行**,后趁其不备,李某逃脱,并向**机关报案,**机关于2011年1月正式立案侦查。事发后,李某另寻住处,之后,李某以物管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尽的管理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管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另寻他处租住房屋租金损失2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李某起诉时,**机关对案件正在侦查中。物管认为,并不存在刘某声称的受侵害事实,并且,物管也没有保护住户人身不受第三人暴力侵害的义务,况且,李某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木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在其租住房屋中,遭到第三人侵害,对此仅有单方面的陈述和**机关依据其陈述作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况且本案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机关对李某的报案尚未作出结论,所称的犯罪嫌疑人也尚未归案,因此原告主张受他人受侵害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况且,本案原告系选择采取以违约之诉由提起诉讼,认为物管没有尽到保护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因为物管公司没有约定的安全保护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管公司并没有保障住户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物管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50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李某主张其在租住处受到他人损害是否属实的问题,本案原告陈述其受到侵害的行为,由于事件具有的突发性质和发生的时间,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案发后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注意保留此事件完整而充分的证据。

本案中,刁某在有关**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比较详细地记录了其受侵害的事实经过,改证据作为**机关受理报案的档案材料,与一般当事人的陈述相比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另从法院调取的有关**机关《受理案件信息记录》来看,也表明李某报案后,有关**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这两份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基本证明李某主张的受侵害事实,且李某在完成证明责任后,物管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李某虚假报案或虚假陈述,因此认定李某受侵害事实成立。

2、关于物管是否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卫义务的违约行为的问题。

虽然物业公司抗辩其未与李某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安全保卫义务,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以及原告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凭证,可以认为,原告作为小区的居住者,已经事实上与物管公司建立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又辩称即使存在安全保卫义务,其范畴也仅是协助**机关维持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包括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是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分子负责。二审法院认为,安保义务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和一般物业管理合同中管理人的一项主要职责虽不要求物管公司完全保证业主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但是,要求对于居民反映的安全保卫问题和疏漏及时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和报警,对小区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等,合理降低其受侵害的风险。本案中,某小区市场与居住区想混,人流量大,未能实行封闭管理,被告在进行小区管理时,更应采取与此情况相应的更严格的制度和措施来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卫义务,但在二审审理中,物管公司对其履行了安保义务均为提供证据证明,安保义务作为合同义务,应由义务方物管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履行物管合同尤其是事发当天尽到了合理、谨慎的安保义务,应认定物管公司存在未尽安保义务的违约行为。

3、关于原告要求物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另寻他处租住房屋租金损失2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原告明确选择了违约之诉并据此提供了相应证据和理由,而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因此原告以某物业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另要求赔偿转租赁造成的损失2000元并在一审中提供了其与原出租人和新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因其在租住处遭受他人对人身的突然不法侵害,精神上遭到惊吓,且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未能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因此上述人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在事后选择转租他处,系其维护自身安全的合理举措,并未逾越一般人在此情况下的正常行为和采取的合理措施,由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侵害人尚未明确和归案的情况下,应由在履行物管合同中违约行为的一方依照违约责任先行承担该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遭受侵害后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印在续租期间租金变更为每月950元,因此物管公司应赔偿李某因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金1000元和搬迁期间的合理租金损失共计1950元。

总结:业主在受到人身侵害后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的,物业公司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全面履行安全保卫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22: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侦查相关文章
  • 雇员致人损害及遭受损害
    生产经营中员工伤人,老板要买单吗?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正文:生产经营中员工伤人,老板要买单吗?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需承担责任吗?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
    2023-04-23
    336人看过
  • 租赁物损毁致租客受伤出租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租赁物损毁致租客受伤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出租人有责任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出租房插座坏了谁负责承担责任主体应当分情况确定:1、设备自然损害,房东理当修理,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租客使用不当,理应赔偿,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要求租客赔偿损失。二、民法典中房屋家具经拆损怎么办?看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一般自然老化的,由房东出钱维修;人为搞坏的,由租客负责维修或者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
    2023-04-02
    483人看过
  •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需要担责吗
    是需要的,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由抛物者承担赔偿的责任,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抛物者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除外。一、如何预防高空坠物行为?1、不主动抛物这是违法的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
    2023-03-26
    298人看过
  • 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医院需担责吗
    一、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医院需担责吗1、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若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担责。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找律师有什么作用1、诉讼前判
    2023-04-22
    444人看过
  • 帮工人致人损害及遭受损害
    帮工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受害人能否要求被帮工人和帮工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正文:帮工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受害人能否要求被帮工人和帮工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遭受损害,被帮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023-04-23
    339人看过
  • 住户遭抢物业管理有无责任
    “我家被歹徒入室抢劫财物2万多元,但是物业管理公司至今都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家住重庆五里店万丰花园小区的钟先生日前向本报如是反映此事,由此引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话题。据钟先生称,他的女儿女婿是万丰花园小区“丰润座”的住户。今年5月30日上午9时,其女儿一人在家洗澡时,3名歹徒从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们家的厨房,将其女儿的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她,抢走价值2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事发后,他们一家人找到万丰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但表示,可以免去钟家一年的物管费。记者昨日在钟先生家中看到,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1米左右的距离。钟先生称,出事时,属于公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并没有安装防盗窗,因此成为歹徒进出的“通道”。歹徒也正是利用这一点从楼梯间翻入他们家实施抢劫。但在钟先生拿出的他们购房时获得的广告单,上面清晰写道:“提供封闭式防盗系统和24小时固定
    2023-02-18
    46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 更多>

    #刑事侦查
    相关咨询
    • 民法典饲养动物遭受损害要承担责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02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学生在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担责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2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伤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父母在仓库内遭受损害房东是否该承担责任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1
      房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 学生放学路上遭受损害谁担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7
      学生在放学路上遭受损害由侵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伤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的,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 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23
      视情况而定。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