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车公用造成的类型
“私车公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
2、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
3、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了损害。
(二)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
“私车公用”的行为是种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而不是从该公务的实际进行时开始,到该公务完毕时为止。那么在这段时间内,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则都应属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工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负伤、残废和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三)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
同车乘客所受到的伤害向谁索赔问题相对比较简单,若同车乘客与该名职工为同事,且一起去办理公务,所遭受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其他乘客因车祸受损,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
(四)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了损害
同样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了损害,在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归责事由也就不难确定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
一、私车公用出事故谁负责
(一)“私车公用”一般要排除雇员开私车上下班的情形
职员专门将私车供上、下班,并不存在雇用者的命令、指示的支配,属于受雇人的自由活动范围,开车上下班的便利全部归于员工个人,在此情况下的行为则不属于“职务行为”,从而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单位而用私车或执行业务需要。
因此,单位对其职员在纯粹的上下班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既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负雇用人的责任,但若是在上下班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则有可能构成工伤。
另外关于单位职员使用“私车”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如果是在接受单位命令或为公务的必要而使用私车时,为自己所承担的业务工作能完成而将自己的机动车带入单位内,而且该行为成为该单位职务的给付义务的内容甚至是职务条件时,其实质仍属于为单位业务的运行所必要的事前或事后行为。因而,单位即使对其职员驾驶“自家用车”到“上班”途中所发生机动车事故,也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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