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
1、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又称假冒或欺骗性交易行为。
行为种类(混淆对象):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此处不要求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傍名人,蹭流量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的对象: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这里不一定是单位或机构,贿赂单位或机构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构成商业贿赂的标准:除支付方和接收方都要如实入账以外,其他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一方未入账,入错账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
员工的贿赂行为推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举证反例,这里举证责任倒置。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网络水军,组织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注意:极限性用语不可以使用,如:首个、最、第一。。。等。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求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性),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再要求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尚未公布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直接非法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情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应知情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累计不算、多次抽奖不算)。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必须是经营者,新闻媒体、自己编造等不算);
行为方式: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和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不能说只要没有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就不构成诋毁商誉,还包括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
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诋毁行为指向的对象:不要求指名道姓,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即可。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三种: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例如:百度诉搜狗强制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例如:360和金山)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例如:淘宝和微信的不兼容,没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监督检查措施:入场检查;查询;复制;查封扣押有关财物;查询银行账户。
注意:只有采取查封、扣押、查询措施的,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列举了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如下行为,即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同时,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是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利益,自此,消费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2、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有变化。
无论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还是企业名称、姓名、域名主体等商业标识,均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即可。而旧法,尤其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要求是知名且特有,据此观察,保护标准降低。
3、公司招聘新员工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新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对于新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性。
4、添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5、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作出新规定。
6、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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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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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1我们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综合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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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具体包含哪些行为?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5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假冒或者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八)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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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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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实例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19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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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