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哪些补充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0:15 406 人看过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补充规定为技术性规定,其中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生效时间及其他适用内容: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外,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超过法定期限的仲裁申请;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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