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所有权类型
(一)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将一般连栋式和双并式等分间所有的建筑物纵切为数户的建筑物。这种形态之区分所有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用部分极为单纯,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顶、楼梯、外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梁、柱外,屋顶、楼梯、走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为界,分属于各专有部分。因此,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一般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的建筑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与一般单独所有权亦无多大的区别,其区分所有权特有的问题比较少,所以这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不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
(二)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它是指在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分层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将一栋四层楼的建筑物,上下横切为四层,分别为甲、乙、丙、丁四人所有。这种形态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其区分所有人间的共有部分,除共同壁、梁、柱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外围壁、基地等,其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之一。
(三)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它是指在纵横分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横分割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单元)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将一栋四层楼的建筑物上下切为四层后,再于以左右纵割为一套套的套房,我国称为单元。
二、划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种类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它能够反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质。在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中,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极为单纯,而横割式和纵横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中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十分复杂。因而,它能够反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质上指横割式和纵横分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纵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除共同壁、梁、柱外,与一般所有权无异。因此,有的学者把其排除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外。
(二)它对处理共有部分和共同关系具有实际意义。在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共有部分按一定标准划分中以分属于各个所有人,他们之间并无密切的共同关系,不发生管理团体的成员权问题。而在横割式和纵横分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基于维持区分所有权的需要,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得分割,各个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持分共有权;并且基于对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他们之间发生管理团体的成员权问题。
(三)对立法和法律适用之意义。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纵割式、横割式及混合式区分所有权三种类型,而后两者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核心和重点。因而它直接影响到区分所有权的立法与法律适用。纵观各国现行立法,有的对三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进行统一立法,如法国现行《住宅分层所有权法》和日本现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有的仅对横割型和混合型区分所有权进行立法,如现行《德国住宅所有权法》。但是,从现代各国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来看,横割式和混合式区分所有权仍将是立法和法律适用之重点,也是我国立法、司法和学说理论的重点所在。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包括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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