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中国证监会对新股发行承销违规机构和个人采取的监管措施,发布了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完成例行换届、中国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铁合金期货交易,并通报了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相关情况和对5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立案的情况(以上内容见要闻栏目)。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问:与以前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相比,上周发布实施的创业板IPO管理办法适当放宽了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简化了其他发行条件,请问这些措施是否适用于目前在审的排队企业,是否需要更新材料?
答:2014年5月16日,我会正式发布实施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目前,我会正抓紧组织修订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和申请文件准则等配套规则,并尽快公开发布。在审企业将根据上述规定一并修改更新申报材料。
问:近日有媒体质疑**证券与**集团签订的一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协议违反相关规定,涉嫌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变相融资,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会已关注到媒体有关**证券涉嫌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变相融资的报道。经初步核查,融出资金系**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金,暂未发现**证券自有资金参与该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进一步情况正在核实当中。
问:本次主板发审委换届,委员结构有变化,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本次主板发审委例行换届,新聘委员中大幅增加了来自买方的代表,委员结构更趋均衡。选聘部分来自买方代表的委员,是为了贯彻落实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强信息披露需求方的委员力量,促使发行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问:证监会在新股发行承销检查中已对多家公司做出了有关处罚,请问对奥*康的检查结果如何?
答:奥*康的有关情况目前尚在处理程序中。
问:近期**股份因为连续多年虚增利润而被罚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请问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股份是否应该退市?
答: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因追溯调整出现亏损的处理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第13.2.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是第14.1.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继续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三是14.3.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后,公司下一年度在净利润、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方面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上交所按照上述规定,对**股份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作出了处理。
经核实,2012年4月28日,**股份披露了2011年度报告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06年至2011年连续六年亏损。据此,2012年5月3日起,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此后,公司公布的2012年、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由此,公司未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现行《股票上市规则》未将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连续亏损作为直接退市情形,是按照平稳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妥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结合退市制度实践经验而进行的综合考虑。追溯重述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突发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公司公告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数据披露前,并不知道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实践中,2002年追溯重述后连续三年亏损的ST生态曾被作出直接暂停上市的决定,当时市场特别是投资者反应强烈。基于这些考虑,此后修订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的情形,首先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以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提示风险。此后是否暂停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主要取决于公司接下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推进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国证监会已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的讨论。证监会将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继续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退市机制。
问:近日,肖-钢主席表示要抓紧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推出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制度,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行为,请问证监会在推进退市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最新进展?
答: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多元化和常态化,我会从资本市场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总结经验教训,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推动相关退市制度的改革措施,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一是丰富退市的内涵,为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问:有媒体报道预披露的**共进电子股份公司涉嫌商业贿赂,请问是否接到相关举报材料?对于这种在预披露期间被举报的企业,证监会是如何处理的?
答:审核过程中无论任何时点,对于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我们将按照既定的信访程序进行核查。同时,我会已经建立审核与稽查联动机制。如果发现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并有明确线索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为维护正常的审核秩序并节约有限的监管资源,我们也希望媒体和社会公众在参与社会监督时以事实为依据提供明确具体的线索。
问:在本届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研讨会上,多名官员和机构人士呼吁进一步放开券商创新,请问下一步证监会有哪些计划,券商牌照的放开何时起步?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实施业务牌照管理作为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一项重要措施,我会正在根据市场和行业情况,按照“牌照管理、业务交叉、规则统一、功能监管”的原则,研究制定并修改有关规则,将适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待有关规则出台后,即启动新设证券公司的审批工作,进一步放开牌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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