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移送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需要补充侦查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
(2)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负责侦查的部门予以协助。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五条
二、侦查终结可作出哪些决定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依照法律可以做出以下三种决定:
1、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案件,作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意见。侦查终结报告和移送起诉意见,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
2、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侦查终结,移送不起诉的意见,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
3、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由侦查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适用撤销案件决定的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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