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监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08:27:02 445 人看过

工程监理是为了保证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而需要第三方提供监理,检查工程质量、工程价格的指定以及一些其他施工行为。有一些施工单位本事具有监理能力就不需要第三方监理机构的介入,但是,不是所有工程是否监理都是自行决定的,有些工程必须要进行监理,那么,哪些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监理?

必须要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a供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b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c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d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e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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