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船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告:*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海分公司”)案件简介
一、具体案件
1996年3月,**公司在广西北海设立了泉州**船务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北海办事处”)。该办公室为非经营性办公室
于1998年8月31日,经**公司授权,北海办公室与**公司签订了光船租赁协议。双方同意**公司将于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1日将其船舶“南京”租赁至北海办事处;在租船期内,承租人应自费为船舶投保,所有保险单均应以其共同名义投保。“南京”轮系是由**bentelan造船有限公司于1968年1月1日制造的钢质干货船。长121.61米,宽17.22米,深9.93米,总吨位5061吨,净吨位3327吨。该船于1999年1月11日在北海进行了首次检验,并获得了一套完整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1999年11月27日
1998年9月25日,北海办事处以北海办事处和**公司的名义为“南京”投保了一切险。由于“南京”号是一艘旧船,中国**海事分公司只同意承保全损险。同日,人**海分公司向北海办事处出具ph25/h298025《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北海办事处和**公司;“南京”号被保险船舶总吨位5061吨,保险价值372万元,保险金额372万元,保险费率2.5%,保险费9.3万元;保险条件为:“1.投保全损保险(包括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等)根据**财产保险公司1996年11月1日发布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0元整,免赔率为10%,以较高者为准;3.投保人“泉州**船务公司北海办事处”和**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东)上述船舶有轻型租赁协议;4.首期款4万元,自签单之日起15日内支付,余款分两期支付,即1998年10月30日支付2.3万元,1998年11月30日支付2万元,逾期不支付的,由公司支付将实施短期利率条款。”根据保险单背面所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2条第1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对上述货物的直接损失和费用负责,包括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相撞而造成的被碰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船舶在通航水域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和助航设备。本保险仅负责每次碰撞和触碰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一次或保险期内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中国**保险公司ee季度碰撞和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和打捞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船舶四分之三碰撞和碰撞责任以及第1款规定的共同海损、救助和打捞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2条第2款
1998年9月25日,北海办事处向人**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万元。1999年1月19日19时30分,“南京”在上海港黄浦江董家渡附近的河上行驶,由于舵机故障,与北站码头及“煤炭公司拖1”、“煤炭公司拖2”和“煤炭公司拖3”三艘拖轮相撞属于**港口煤炭运输公司,导致码头上游22m段出现30cm的扭转转移位置,码头桩接头严重损坏,龙门起重机P50重轨断裂,“煤炭公司拖航1号”、“煤炭公司拖航2号”和“煤炭公司拖航3号”拖船事故中,“南京”号还与附近的6艘船舶相撞,包括“浙宇航01463”、“浙宇航01192”、“浙宇航00091”、“浙宇航00696”、“浙德清01110”和“浙平3070”。1999年1月21日,“南京”船长向上海港务局提交了一份海事声明,称:1999年1月19日,1855年,该船经过董家渡,该航道曲率大,落潮速度快,流向凹岸的水流压力很大。当时,该船沿着航道中心行走,并在附近海域航行他提速两次,发现船头向左偏,指令右满舵,船头仍向左偏,此时发现舵机故障,舵角有问题,没有转向效果(经调查,是由于没有及时供油造成的)1918年,该船被命令停下来,放下双锚并后退三次,但该船仍然失去控制。1920年,该船船头与停靠在码头的驳船摩擦,与上海港中华北站码头相撞。同日,人民海军陆战队员工陈毅2000年2月8日,nch签署了北海办公室提交的关于“南京”的报告,北海办公室将5.3万元转账至人民海洋分行账户。2月10日,北海办公室致函人民海洋分行,2月8日转账的款项为“南京”2月14日,人海分公司向北海办事处返还人民币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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