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06 23:16:42 382 人看过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期货市场管理机构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章期货交易所的机构第五章期货交易会员第六章期货经纪机构第七章期货经纪业务第八章期货结算机构第九章期货交易管理第十章期货交割第十一章境外期货交易管理第十二章期货行业协会第十三章仲裁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及其期权标准化合约的买卖。第四条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期货市场的统一管理。省期货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活动实行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第六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应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第七条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期货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第二章期货市场管理机构第八条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全省期货市场管理,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期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和期货行业协会的工作;(三)审查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四)审查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五)调解、处理会员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之间发生的纠纷;(六)查处或参与查处违反期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七)决定采取紧急措施,保障期货市场正常运行;(八)其他职责。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期货交易所是指依法成立、组织期货交易的非营利性机构。期货交易所是独立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第十一条设立期货交易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地点要符合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流通、金融、信息条件;(二)有确定的符合期货交易要求的上市品种;(三)具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与交易规模和上市品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通讯和交通条件;(五)制定有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开办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报告;(二)期货交易所章程;(三)期货交易规则;(四)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二)宗旨、职能;(三)设立方式;(四)办公、交易场所和其他设施所在地;(五)会员资格条件和加入、退出程序;(六)会员大会的权力和职责;(七)会员权利、义务;(八)机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九)财务与结算管理;(十)劳动人事管理;(十一)收入分配使用办法;(十二)开设年限;(十三)会计、审计制度;(十四)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五)章程、规则修订办法;(十六)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期货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上市品种;(二)交易时间;(三)交易方式;(四)交易的中止;(五)标准化合约的规定;(六)结算及交割;(七)保证金、风险基金的交纳和管理;(八)手续费的收取;(九)会员帐户的审计办法;(十)交易中禁止行为;(十一)违反交易规则的处罚办法;(十二)期货交易纠纷的解决;(十三)其他需要在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十五条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报告及其他规定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遇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名称;(二)地址;(三)法定代表人;(四)章程;(五)上市品种。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交易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向原批准机关报批。第十九条批准解散的期货交易所,由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清算原则和程序,组成清算委员会,对期货交易所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结算;清算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国家决定关闭或因破产而解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期货交易所提供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期货交易所收益的管理、使用,接受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四章期货交易所的机构第二十一条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非会员理事和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少于七人,理事会中会员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确定期货交易所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二)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任命总裁,并报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任命副总裁、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工作人员;(三)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四)听取期货交易所工作报告,审定期货交易所年度工作计划;(五)通过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变更和会员资格的取消;(七)修订期货交易规则;(八)决定对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九)应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总裁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二)提出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草案;(三)决定期货交易所工作机构设置;(四)决定对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奖惩;(五)期货交易所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期货交易所,其董事会的组成、职责以及总裁的产生、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关联法规: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董事会)接受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交易委员会、价格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第五章期货交易会员第二十九条期货交易实行会员制。期货交易会员是有权派出出市代表,在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交易厅内进行期货交易的企业法人。第三十条会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数额;(三)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记录;(四)具有良好的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国家明令规定不得参与期货交易的企业不得成为会员。第三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资格保证金制。批准接纳为会员后,资格保证金应按期货交易所规定时限汇入期货交易所帐户。逾期不汇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会员的,期货交易所应发给《会员证》,核定交易席位,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参与期货交易所有关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三)派出出市代表直接进场交易;(四)使用期货交易所内的公共设施,享受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五)申请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六)对期货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七)对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八)对违反期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控告、申诉;(九)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期货管理法律、法规;(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三)接受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四)按规定向期货交易所缴付各种费用;(五)定期向期货交易所提供企业情况和财务报表;(六)接受期货交易所对交易活动和财务情况的审查。第三十五条会员资格可以放弃。放弃会员资格的,应向期货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转让会员资格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向期货交易所提出申请和相关文件,并经批准。期货交易所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会员,可以中止、取消其会员资格。放弃、转让会员资格的或被期货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持仓期货合约,清偿期货债务。第三十六条会员如遇下列情况,应当在十日内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报告书:(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二)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三)法定地址及营业场所变更;(四)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五)发生经济、刑事诉讼案件;(六)停止经营期货业务;(七)取得其他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第六章期货经纪机构第三十七条期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期货经纪公司以及经过批准可以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会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期货经纪机构。第三十八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二)有规范的公司章程;(三)有固定的场所、合格的通讯设施和良好的同步报价系统;(四)注册资本符合国家规定;(五)有与经纪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财会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九条期货经纪人是期货经纪机构为客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人员。期货经纪人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第四十条期货经纪机构的所有期货经纪人应当报所在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人的管理;对在期货交易活动中因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期货经纪人,期货经纪机构应予以处理,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期货交易所和期货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或期货行业协会应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期货经纪人资格。第七章期货经纪业务第四十一条期货经纪机构的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期货交易规则,接受期货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期货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如实向客户提供自己的资信和业务状况;(二)客户具有自由选择期货经纪机构的权利,不得强迫客户委托;(三)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必须分开,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办理经纪业务;(四)经纪业务之间、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之间的交易,必须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不得私下对冲;(五)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前,必须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如实阐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客户明确其含义后,必须在《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认可;(六)期货经纪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前,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七)客户和期货经纪机构在确定委托和接受委托时,双方必须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面临的风险。第四十三条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或与之有关的信息;(二)对客户作获利的保证;(三)利用客户帐户、名义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交易或擅自动用客户资金;(四)夸大宣传或故意提供不实信息;(五)为未办开户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客户从事交易;(六)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或条件从事交易;(七)有损于公正交易和客户利益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期货交易由客户向期货经纪机构下达指令而发生,通过出市代表在交易厅执行指令而完成。客户下达指令应当明确、具体,并使用能够存查的方式。客户、期货经纪机构下达、接受、执行、反馈指令,应当记明月、日、时、分。第四十五条期货经纪机构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超出授权范围的,由期货经纪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达成委托交易协议后,客户应按协议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开户资金。期货经纪机构收取客户的所有资金必须存入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并应与其自有资金分设帐户。第四十七条期货经纪机构为客户从事经纪业务达成交易的,可以收取佣金。第四十八条期货经纪机构应对客户进行期货业务培训,并向客户提供交易情况、有关信息、市场分析和有关期货交易的咨询。第四十九条期货经纪机构所有经纪业务,必须保存完整的档案资料。与交易有关的档案资料至少保存二年。第八章期货结算机构第五十条期货结算机构是通过办理期货交易结算、期货合约标的物交割、管理保证金、风险基金等业务,保障期货合约履行的机构。第五十一条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可以组建独立的结算公司,也可以由期货交易所与金融机构共同组建隶属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中心,经批准也可以由期货交易所组建。第五十二条会员必须在结算机构设立帐户。期货交易所内的所有期货交易和期货合约标的物交割,由结算机构统一对会员进行结算。第五十三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能:(一)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二)一方未履约时,先行履约,保证期货合约全部完整履行。结算机构履约后,取得追偿权;(三)及时准确地登录和编制交易会员的财务活动帐表,监督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四)管理结算资金,办理资金汇划和联行汇划业务;(五)统计、登记和报告每日的交易情况;(六)评估会员的资信状况。第五十四条结算机构实行每日结算制。当日成交合约的结算和资金划转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完成,并将结算结果通知有关会员。第五十五条结算机构应对会员交易、财务情况保守秘密;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会员的交易情况与帐表资料。第五十六条期货交易实行结算准备金制度。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在开始交易之前存入结算机构可以随时进行结算划转的资金。第五十七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第五十八条会员不能按时交存足够的追加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交易保障措施:(一)暂停该会员交易;(二)对该会员持仓合约强行平仓;(三)动用该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会员资格金或其他资金履行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期货交易所或独立的结算公司设立特别风险基金,用于在特殊情况下的交易风险担保。特别风险基金的提取方法和比例,由期货交易规则规定。第六十条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的结算办法参照结算机构的结算办法制定,参照结算机构的结算办法参照结算机构的结算办法制定,制定,并报结算机构认可。关联法规:第六十一条结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结算档案,并至少保存五年。第九章期货交易管理第六十二条期货交易活动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交易厅内进行,在交易厅内按照期货交易规则成交的期货合约具有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交易厅的开市、闭市时间由期货交易所规定。第六十四条期货交易所向交易厅派出交易主持人和交易监督员,主持、监督交易活动,维持交易秩序。第六十五条开市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况,期货交易所可宣布暂停交易;在此之前成交的合约仍属有效。第六十六条期货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计算机竞价交易的方式。第六十七条期货交易实行头寸限额制度。期货交易所应规定每个会员分品种最多可持有的期货合约数量;并有权根据交易情况对持仓数量过大的会员限期平仓。第六十八条期货交易实行每日价格停板额制。每一个交易商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制,由期货交易规则制定。第六十九条结算价的计算方法,由期货交易规则确定。第七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及时将每个交易日的成交情况向国内外发布。第十章期货交割第七十一条期货交割为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交割的具体工作由结算机构监督完成。第七十二条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每一个交易日均可进行交割;在最后交易日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必须进行交割。期货交割实行仓单交割、差价交割、协商交割等形式。交割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期货交易规则规定。第七十三条实物交割实行定点仓库仓单交割制。定点仓库是存放商品期货合约标的物的场所。仓单是定点仓库开具的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从定点仓库提取实物的凭证。定点仓库对其开具的仓单负有即时兑现责任。第七十四条卖方会员提交的仓单所代表的商品等级,必须符合期货交易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品级;替代品级价格差距,实行升、贴水计价。第七十五条仓单可以买卖。仓单持有者可以将拥有的仓单,在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仓单交易场所进行买卖。具体买卖办法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第十一章境外期货交易管理第七十六条省内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经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七十七条省内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必须选择由国家专门管理机构指定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并上报拟选为其代理业务的境外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基本情况。第七十八条省内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留存全部单据和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客户提交,不得私下对冲。第十二章期货行业协会第七十九条省期货行业协会是期货行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权益的自律性组织。期货行业协会由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期货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省期货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享受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第八十条省期货行业协会以“管理、指导、保护、协调”为宗旨开展工作。第八十一条省期货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等由期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第十三章仲裁第八十二条期货交易所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期货交易中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根据事前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期货交易所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前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不属于仲裁范围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应成立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员三人组成,当事人双方分别选定仲裁员一人,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第八十四条仲裁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期货交易规则对纠纷进行裁决。仲裁规则由期货交易所制定,报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八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期货交易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期货交易所或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交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其经营业务资格:(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期货业务;(二)虚假宣传,故意提供不实信息,诱迫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三)不按规定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的帐户分开;(四)在与客户相同价格条件下,先为自己进行交易;(五)擅自挪用客户结算准备金和保证金;(六)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或与之有关的信息;(七)利用客户帐户或名义为自己做交易;(八)私下对冲;(九)虚假交易;(十)私下串通交易;(十一)向期货交易所提供假报告、假资料;(十二)散布谣言,制造市场假象;(十三)操纵市场;(十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经纪机构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一)破坏期货交易所的各种设施;(二)严重扰乱期货交易秩序;(三)妨碍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四)窃取、破坏期货交易所计算机数据、程序;(五)伪造、涂改仓单;(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十九条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交易会员、期货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同时违反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则的,由期货交易所依照章程、规则的规定给予处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九十条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对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章附则第九十二条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九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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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6日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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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2004年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庄严承诺,将“新建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450万平方米,缓解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列入十件实事之一,并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一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圆满完成了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建设任务。全省共建成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664万平方米,超额完成21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制度全面启动,全省共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813户(套),超额完成748户(套),落实资金2234.15万元。为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省人民政府将“建设安康居住工程500万平方米,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列为2005年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并于2005年1月17日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2005年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共签订康居住宅524
    2023-06-10
    208人看过
  •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谢伏瞻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2022-11-05
    113人看过
  • 河南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河南省畜牧局发布日期:2002-10-25执行日期:2002-10-2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并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的畜禽产品产地。第三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及推荐、申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省辖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初审、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本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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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建设,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全面提高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省公安机关城区、建制镇、建制乡户籍公安派出所和有户籍管理业务职能的派出所均适用本规范。县(市、区)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设立的户籍室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章户籍室配置标准第三条公安机关所有户籍派出所必须设立专门的户籍室或户籍接待室。第四条户籍室原则应设在派出所门口或一楼适合位置,有醒目标志,以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第五条城市派出所户籍室实用面积不少于30㎡,农村派出所不少于20㎡。第六条户籍室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工作台标准为:80cm(高)×70cm(宽),长度根据室内空间大小自定;配备计算机、档案资料专用柜。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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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拆迁
    2023-04-23
    165人看过
  • 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
    期货市场风险
    股指期货即将推出,市场上众多投资者跃跃欲试,却又苦于对股指期货的巨大风险而心存顾虑。特别是作惯了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问题。(一)、期货市场的风险来源期货市场风险来自多方面,根据期货交易特征分析,期货市场的风险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即价格波动、保证金交易杠杆效应、交易者的非理性投机和市场机制是否健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风险: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代理风险、交易风险和交割风险;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客户的风险和政策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投资者主要关注的是来自于期货本身的交易机制的风险,即来自于期货交易所特有的保证金机制所产生的杠杆效应,每日结算制度所产生的对投资者短期的资金压力,以及期货高于现货市场的敏感性。(二)、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为规避期货市场的风险,期货市场从市场监管、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到包括机构投资者
    2023-06-06
    452人看过
  •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豫人常[1998]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1998年6月27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豫政文[1998]116号),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豫人常[1998]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1998年6月27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豫政文[1998]116号),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2023-06-09
    489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8日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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