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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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与把握:
(1)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其所要求的供应商主体则可能只是企业。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公司法》规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必须达到前提条件:得到总公司授权,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母公司与子公司:《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按此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但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可以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因为两者之间是独立的。(控股公司关系,各自都是独立法人,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重大违法记录:受过行政处罚和受过刑事判决处分两种情况。行政处罚一般分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5)行政处罚有期限要求的,期限届满后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法定代表人被定罪后,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还需要看法院如何判决。
(7)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被列入不良记录。
(8)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如设备购置的时间,以及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9)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相关凭证(完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社会保险缴款凭证)。(无论公司成立时间长短或提供凭证多少,只要其拥有良好的记录,采购人都应该认可。)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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