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24:26 316 人看过

保险合同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法律原因或者约定的原因,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的。保险风险在合同生效后消失。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保险标的完全灭失的。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程序转让合同,致使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原法律效力自转让之日起不再存在。(2)履行终止,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终止。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船舶全损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损失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多起部分损失的,保险合同终止合同约定,每次损失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偿累计金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有责任解除合同,直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事故发生后必须对船舶进行修理。因此,当修理费用低于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中的原保险金额在保险人赔付后继续有效,直至保险合同期满。(3)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状。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保险人一般必须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解除权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基础。解除权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法律赋予保险合同当事人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权利。撤销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以由投保人行使。解除权可以根据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解除权必须在解除范围内行使;必须有解除事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自愿解除。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出现时,可以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的内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的终止权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使,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终止权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终止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规定解除合同,保险人可以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收取保险费,剩余部分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缴纳保险费满两年的,应当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保险费;满两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扣除手续费后返还保险费。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终止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才有权终止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法律救济的内容主要包括:(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弄虚作假的在保险事故未发生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付款的索赔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解除权应当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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