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炎、杨珍亮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00:14 442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家炎(自报名),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澧县。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珍亮,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镇恩里村8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家炎、杨珍亮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家炎、杨珍亮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2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高家炎、杨珍亮伙同杨少斌(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携带刀及封箱胶纸、手套、皮带等作案工具,去到花都区新华镇横潭村委附近寻找作案对象时被抓获。原审法院根据原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法庭质证的物证、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家炎、杨珍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物色作案目标,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抢劫罪,属犯罪预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高家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杨珍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高家炎上诉称其是在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作出准备实施抢劫行为的有罪供述,其行为属入屋盗窃中止,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杨珍亮上诉提出,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治保人员从其携带的包内搜获的刀具是其买来自用的,并非用于作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3日上午,上诉人高家炎、杨珍亮与同案人杨少斌密谋入屋盗窃,商议如遇屋内有人,则对其实施暴力以排除反抗。随后,三人去到本市花都区新华街购买了一卷封箱胶纸、三副毛线手套以及三条腰带等物作为作案工具,并由上诉人杨珍亮携带一把小刀,一起去到新华街横潭村寻找作案对象。当三人正在该村安吉巷附近物色作案对象时,被治保人员盘查,当场从上诉人高家炎、杨珍亮及同案人杨少斌身上缴获上述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6年2月23日上午11时许,上诉人高家炎、杨珍亮及同案人杨少斌在花都区新华街横潭村安吉巷附近被抓获,当场从上述三人身上搜获作案工具腰带、小刀及封口胶等。

(2)作案工具的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上诉人高家炎、杨珍亮经辨认后确认,他们携带照片上的物品准备用于作案。

(3)同案人杨少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2月22日晚,高家炎提出去抢东西,他与杨珍亮没有出声,高家炎就提出去偷东西,由高家炎负责撬门,若屋内没人就偷,若有人就用封口胶纸将屋内的人封口,再用腰带捆绑其手脚,手套则是用于防止留下指纹的。2006年2月23日上午9时左右,高家炎和杨珍亮去购买作案工具,他在秀全路等候。然后三人一起搭乘摩托车去到横潭村,正商量怎样作案时,被治安人员抓获,当场从他们三人身上搜出封口胶纸、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同案人杨少斌经辨认照片后指认上诉人高家炎、杨珍亮参与密谋及购买工具准备用于作案。

(4)上诉人高家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6年2月23日上午,他向杨珍亮、杨少斌提出去偷或抢些东西,杨珍亮、杨少斌均表示同意。然后三人一起去到商场购买了三条布腰带、三副手套和一卷封箱胶纸,上诉人杨珍亮另自带一把小刀。他们一起去到横潭村准备作案,但未找到合适的作案目标,就被治安队员抓住了。

(5)上诉人杨珍亮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6年2月22日晚,高家炎向他与杨少斌提议第二天去偷东西,三人商议由他负责从窗口爬进屋内,其他两人在外面看风,他进屋后再开门给其他人进去。次日早上9时许,他们三人来到一商场,由高有炎出资购买了封口胶、三条皮带及三副手套,他携带了一把小刀。他们准备在入屋后,如果遇到有人就用皮带将其捆绑,用封口胶封口,拿刀威胁事主取走财物,手套用于爬窗。他们三人一起去到横潭村准备物色入屋的目标时,就被治保队员抓住,当场从他们身上缴获上述作案工具。

关于上诉人高家炎提出其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其行为构成盗窃中止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高家炎在侦查阶段一共作了五次供述,其中四次供述均交代其向同案人提议准备以偷或抢的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并为此前往商店购买作案用的布质腰带、手套及封口胶。上诉人高家炎还在供述中确认了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上诉人杨珍亮及同案人杨少斌的供述一致证实:上诉人高家炎向他们两人提议入屋实施盗窃,三人共同商定在盗窃过程中如遇屋内有人则对其实施暴力,以排除反抗,购买的作案工具封口胶、腰带及杨珍亮所携带的小刀亦均是为实施暴力所准备。上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高家炎与同案人在密谋作案时即具有盗窃或抢劫的概括犯罪故意,其后所购买及携带的作案工具亦均是为实施抢劫犯罪而准备,因此上诉人高家炎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鉴于上诉人高家炎是为实施抢劫犯罪而准备作案工具,并在物色作案对象过程中被人抓获的,故其行为应属犯罪预备,而非犯罪中止。综上,上诉人高家炎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家炎、杨珍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作案工具,物色作案对象,其行为均已共同构成抢劫罪,属犯罪预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杨珍亮提出其携带的小刀并非用于作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与本院上述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韩志军

代理审判员潘文宇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国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5: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杨万振、陈红超、杨雷、党万有抢劫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房刑初字第006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万振,男,42岁(1964年1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农民,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水峪中街23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红超(化名王伟、绰号胖子),男,24岁(1982年5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农民,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草岭村白草洼。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雷,男,25岁(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居民,高中文化,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水泥二厂路25排4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党万
    2023-06-11
    358人看过
  • 樊志亮抢劫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0166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志亮,男,23岁(1983年3月2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郝庄家园4号楼2单元211号。2000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志亮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志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樊志亮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志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樊志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
    2023-06-11
    328人看过
  • 杨云昌、丁龙龙抢劫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宜中刑终字第0033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云昌,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壤口镇上构坪村五组八号。200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暨委托辩护人杨永彪,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壤口镇上构坪村五组八号。系被告人杨云昌之父。法定代理人暨委托辩护人徐德翠,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壤口镇上构坪村五组八号。系被告人杨云昌之母。原审被告人丁龙龙,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孝昌县王店镇贺家村。2006年6月27日
    2023-06-11
    194人看过
  • 张旭、霍晓强、霍亮亮、张兵抢劫案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秦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男,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无业,住秦州区仁和里1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1日抓获,4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霍晓强,又名霍小强,男,生于1985年4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麦积区人,系麦积区新阳镇胡大村农民,住该村霍家坪15组7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霍亮亮,别名霍宏洲,男,生于1985年9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无业,住本区建设路12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1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兵,男,生于1989年10月
    2023-06-11
    470人看过
  • 杨承、赵燕清抢劫、盗窃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宜中刑终字第0025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承,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先锋村8组7号。2007年6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杨少洪,男,40岁,汉族,宜昌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杨承之父。法定代理人赵春梅,女,39岁,汉族,宜昌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杨承之母。辩护人宋卫国,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燕清,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长岭村7组7-1-14号。2007年6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赵华,男,3
    2023-06-11
    161人看过
  • 杨果、宋良朝、刘均华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4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果,又名杨光辉,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10组。被告人宋良朝,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被告人刘均华,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果、宋良朝、刘均华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2023-06-11
    380人看过
  • 刁心亮、刁心喜抢劫(未遂)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54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心亮,男,1973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7月16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新乡市看守所,同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依法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刁心喜,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1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镇平县看守所,同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依法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心亮、刁心喜犯抢劫(未遂)罪,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小永、被告人刁心亮、刁心喜到
    2023-06-11
    89人看过
  • 杨士亮死刑案辩护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杨士亮的委托,指派伍先彪律师担任二审的辩护人。本案从案发到今天,时隔跨度长达九年,这起被严重超期羁押、河北省公、检、法内部有争议的、新闻媒体关注的、涉及四被告人身家性命的案件早就应当尘埃落定。今天,在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情况下,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直接开庭审理,足以说明对案件的重视和必要。我作为杨士亮的二审辩护人认为:本案从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两起抢劫案发生至今,九年当中一审法院四次判决杨士亮死刑,三次被发回重审直至今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直接开庭审理此案。在贵院的庭审中,能让一直未出庭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能让上诉人在法庭上显示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身体伤痕。俗话说的好:要杀要剐,全凭事实说话。历经九年的案卷材料和客观事实表明,本案确实存在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等四人抢劫出租车杀人的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辩护人认为有必要综合
    2023-06-11
    115人看过
  • 李俊、杨康、付世华、魏建华抢劫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高新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1027198203208379、住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四溪村5组12号。2006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廖衍玲、唐海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康,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07018372、住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南堰村6组37号。2006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付世华,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39021985070780
    2023-06-11
    262人看过
  • 张永涛、杨朋帅、田收鹏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涛,男,现年19岁,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县人,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朋帅,男,现年20岁,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县人。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4月15日被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4月22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公安分局抓获,2009年4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收鹏,男,现年19岁,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县人。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涛、杨朋帅、田收鹏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豪、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2023-06-11
    54人看过
  • 万志高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志高,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8月27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赖金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志高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志高及指定辩护人赖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万志高携带一把水果刀,撬开自己租住的花都区狮岭镇金狮二街5号福安楼401房厨房防盗网,进入隔壁402房,盗窃被害人马瑞
    2023-06-11
    373人看过
  • 杨万体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24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万体,曾用名:吉机万体,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曲依乡木洛村勒窝组21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万体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万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万体于2006年4月21日15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和平街太阳宫桥下三环北路辅路上,趁途经此处的谷三玲(女,44岁,北京市人)不备,抢得其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1224元,OKWAP小灵通
    2023-06-11
    155人看过
  • 杨永伟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伟,男,生于1972年。因犯盗窃罪,198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犯罪,2000年7月18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5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抓获羁押;(因吸毒,2009年5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裁决行政拘留15日。)2009年5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伟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连红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1999年5月5日晚,被告人杨永伟伙同朱尚恩等人在禹州市鸿畅镇朱屯村小学附近、朱屯三岔路口处,拦截栗XX与郝XX二人驾驶的拖拉机,抢劫现金450元;拦截娄XX、田XX驾驶的拖拉机,抢劫人
    2023-06-11
    287人看过
  • 杨教添抢夺案
    犯罪构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27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教添,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佛山市顺德区,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地顺德区容桂街华丰路20号。因吸毒于1998年7月10日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06年2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教添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12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教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教添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大道北中域电讯店,以购买手机为名
    2023-06-11
    15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入室抢劫入室抢劫最高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19
      入室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受到暴力威胁的,视为入户抢劫。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高速哄抢属于抢劫罪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0
      “哄抢”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涉嫌聚众哄抢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海南高案抢劫罪案件律师费用多少钱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09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证据 您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聘请律师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事项的概况及产生过程。 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争议。 与委托事项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委托律师的主要要求。 承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