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在哪办理
办理地点: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102、103、105、106窗口。
二、吉林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受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范围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台湾上层人士来访接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0]11号)掌握)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三、吉林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办理流程
1、申请: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告知当事人进行材料补充。
3、审核: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核。
4、决定:经过审核,对符合定居条件的予以办理手续,发放居民定居证。
四、吉林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审批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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