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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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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国用字第号),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出让年限为年,建设年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元(币种:)。总金额(大写)
元(币种:)。
第六条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出让合同(合同号: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市国土局和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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