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什么时候通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1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律师执业的八大禁止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
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除了以上几点外,还规定了律师专职性,就是指律师不得从事法律工作以外的其他职业;还有律师不能同时接受同一案件当事人双方委托.
律师管理工作没有规定严禁和不准,只规定了不得.具体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由于相关条款较多,请你自己查阅了,下面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有关执业活动中不得的规定,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律师的执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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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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